假意还钱,却和别人里应外合把借条抢了过去,想以此抵赖债务。4月15日,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申化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责令被告人申化洗退赔违法所得300 000元。
被告人申化洗,男,今年43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商丘市柘城县人。
2006年10月17日,被告人申化洗向被害人王明超(化名)借款30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07年4月23日,申化洗打电话给王明超,说要还其借款,将王明超约至郑州市一家洗浴中心的客房内,并将300 000元现金带来。王明超就打电话给自己的两个儿子,让他们先过去数钱。两个儿子到达预约地点,钱数好后,申化洗将钱交给王明超的两个儿子后即打电话通知王明超带借条过来。王明超过来后把借条还给了申化洗,申化洗取得借条后,突然将借条交给随同他一起过来的朋友孙某手中,并使颜色让其快走,同时将装有300 000元现金的包抢走从窗户扔出,由在楼下等候的申化洗的亲戚姚某接应将钱拿走。王家父子见势不妙,赶紧堵住了门口,申化洗强把门弄开跑了,王家父子死死的拉着孙某要借条,同时报了警。后据孙某供述,他在当时就把借条给了申化洗。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化洗以还钱为由取得借条后,又将还给王明超的钱300 000元现金抢走从窗户扔出,由在楼下等候的姚某接应将钱拿走,至今未追回。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申化洗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抢夺行为。被告人申化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