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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19 17:44:58


    微信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媒体,因其操作的便捷性、人际交流的高时效性、内容推送的丰富性和消息传递的精准性而成为使用智能手机群体尤其是年轻人的主要交流工具之一。当事人群体司法服务需求的变化向将“司法为民”作为诉讼服务宗旨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信息化建设需求。本文从对微信公众平台的构建进行解读,分析法院建立微信公众平台的背景、主要举措以及微信公众平台的主要功能和成效。以期为正在建或还未建立微信公众平台的法院提供借鉴。

    一、建立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背景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的一款以多媒体信息通信为核心功能的免费移动应用,一经推出,发展势头锐不可当,微信针对企业、事业、机关、明星等团体用户推出了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服务,因其二维码订阅、消息推送、关键词回复、品牌传播等个性化功能而倍受欢迎。全国法院系统首家实名认证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深圳罗湖区法院,是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开山之作,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今,该平台已推送消息231期。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订阅号“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以来也以每日一期的频率更新。除此之外,《人民法院报》、《审判研究》、《中国法学评论》等报刊杂志,均在近期推出了订阅号。无论是出于司法宣传的迫切需求,还是针对法院自媒体建设的长远考量,微信公众平台已成为法院自媒体建设的全新课题,亦已成为司法改革和创新中迎面扑来的强大工具。

    二、建立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必要性

    法院微信公众平台【1】成为法院审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比其他渠道更快、更有个性,获得公众的认可和网络舆论的认可度也更高。对法院舆论格局产生杠杆效应,有助于抢占舆论阵地。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更新甚至颠覆了信息原有的传播模式,分散化、多渠道传播成为一大趋势;建立法院微信公众平台,是做好全媒体战略布局的尝试,有助于拓展网络问法的深度与广度,使获取法院信息的途径更加多样,是扩大法院影响力,塑造法院“威信”站稳舆论阵地的重要保障。法院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对提高法院信息受众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有助于推进法院与公众互动。由于微信可发送语音、文字、表情、图片、视频、地理位置等各种信息,表现形式活泼多样,有助于加强舆情控制。在突发事件中,基于“优先相信身边人和熟人”的人性特点,相关信息在熟人圈子之间传播将比在公共平台更为迅捷。直接作用于现实行为。赢得舆情控制的关键时间。增强了法院与当事人间的互动,构建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和谐关系。普遍认为,涉诉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缺少有效地交流和沟通造成的。以此而论,法院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地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对于构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微信公众平台无疑开拓了这一新途径。又因微信公众平台可实现信息互动的即时性,公众随时可与平台进行互动,且互动格式不局限于文本,还可采用照片、音频、视频等方式。对于一些工作繁忙的人来说,微信沟通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点可使其利用闲暇和碎片时问了解法院的信息。如此一来,法院与公众关系的外延变得更丰富,法院与公众的联系变得更为紧密和便捷。在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信息有了一定了解的情况下,双力面对面的沟通就可能变得更为积极和有效。再加之微信是点对点的传播。实际传播面更广,能够真正传递法院的声音。口碑效应明显。进一步拓宽有效互动的渠道,推动了信息发布渠道的多样化,可以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新期待、新要求,扩展民众获取法院信息、获得司法服务的途径, 更好地发挥司法为民职能作用,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及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通过短消息及现场图片以最快的速度发送到微信群里,让群里成员及时了解法院的最新工作动态,进一步做到阳光司法。成员们还可以在群里随时咨询办事流程、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法院队伍建设予以监督。同时法院信息获取新渠道:打官司立案该准备什么材料,到哪个窗口办理,加微信就知道了;想查档案,随时可发微信预约。并且当事人通过微信与法官进行互动。与此同时定期推送资讯培养司法感知,建立司法公信。目前,微信支持上传视频、文字、语音、图片等功能,同时,由于微信公众平台用户采用互联网登录方式,使得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能很好地相互联通,微信公众平台为大范围海量采集司法资讯提供了渠道,微信发布及时、快速、经济,而且形式丰富。可以唤起公众对法院司法的感知,从而将法院优质服务品牌根植于公众心中,建立司法公信。也拓展了诉讼服务领域,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微信公众平台即为法院拓展诉讼服务的体现。它以公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不但实现了案件信息的查询功能,还完成了诉讼引导的全部功能,且高效便捷。扩大了司法宣传、司法公开的社会效果。法院公共关系的一项重要手段就是信息传播,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常识以及法院职能广泛向社会宣传。微信公众平台给法院提供了一个自主宣传阵地。成为直接向公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的渠道,使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工作能够理解、配合和支持。同时,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也是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微信群发功能是裂变式广泛传播,可不断地被转发,这使得法制宣传教育、法院宣传在渗透力上有了无限可能。

    三、法院微信公众平台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微信公众平台消解了传统媒体的传播边界的特点,将信息做到了最大程度的整合与共享。在内容的选择和发布上,大部分公众账号秉承推送精选内容的特色,并适当辅助以图表进行解读剖析,这种以“用户体验”为首要传播目的的传播平台,被新闻界认为是传播技术变革的一次洗礼。但是法院在运用信息技术、传播司法资讯的方式上素来保守、滞后,总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2】

    (一)总体建设水平不高,受限于传统媒体宣传思路。法院宣传从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型之路并不顺:办官方网站、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所有新媒体的尝试视乎都只是传统主流纸媒的修饰。主要的原因是思维方式没有转变,脑袋虽然想着新媒体的事情,但屁股依然坐在传统媒体上,新旧媒体从运作机制上就存在显著差异,按照传统媒体思维来运营新媒体肯定是死胡同。微信是社交网络而不是社交媒体,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虽然仅两字之差,但存在着根本性差异,其根本性差异在于“关系”的定义以及“关系”两头所扮演的角色完全不同。微信强调的是社交和互动,目前法院媒体微信公共账号还存在卡拉OK式的自娱自乐,缺乏互动,即使是互动也是自动设置的。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展形式快而实质慢。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法院仅申请了公众号,打开后发现信息内容几乎为零,这些无效的法院公众号占到了所有法院公众号的70%以上;少数法院通过公众平台传播劣质、冗余的司法信息,导致受众频繁取消关注,用户数量增长缓慢;有些法院信息发布者对于信息内容的挑选、审核不严,导致传播的信息出现错漏,或前后矛盾。

    (二)发布的信息缺乏系统管理。一方面法院的热点新闻数量有限,法院公众号推送信息缺少独家内容;另一方面有些法院不够重视对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和维护,仅仅是将其他公众平台上或互联网上的信息“搬运”至“自家”微信上进行推送,或先设立微信公众号闲置起来“占位”观望,并没有与用户形成有效的交流和互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同质化竞争。微信是一个强调个性化的展示平台,各家法院如果在微信运营中没有形成自己独有的品牌个性,就很难在众多的微信公众号中脱颖而出。这也就导致用户增长速度缓慢,法院公众号电子期刊式推送已成为新的司法宣传媒体。与传统媒体党报、机关报或其他主流纸媒不同,公众号从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法院的自有媒体,增强了司法宣传的主动性,也扩展延伸了法院现有的宣传格局。但由于现今网络环境下,用户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多,而微信公众平台并非唯一或重要的信息获取手段,导致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有效用户相对较少。同时,限于信息来源渠道所限,法院公众号的阅读受众范围相对狭窄,目标性明确,案件当事人为案件获取更多资讯而关注,因案结事了而取消关注;司法系统内部人员为效仿、借鉴、获取更多资讯资源而相互关注。【3】

    (三)信息发布者缺少专业的技能培训和媒介素养的培养。现有的法院微信公众账号按内容属性差异分为不同类别,基本整合了新旧媒体的内容资源和传播优势,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传播体系。对于这些法院的资讯,内容发布者要进行专门的收集分类、加工处理以及存储传递,最终将信息送达到公众平台供受众阅览。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大多属类似于办公室的部门管理,发布者未经专业的开发微信公众平台的技能培训和媒介素养的培养。用传统的信息宣传经验来操作微信内容的发布。未把准微信资讯发布特点的直接后果是用户大量流失,粘合度不高。资讯内容同质化严重,缺乏原创性,法院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限制了公众账号每日仅能推送一条信息,以避免造成信息的堵塞和信息质量的下降。在这种传播环境中,内容发布者对于公共讨论话题的选择和想要施加给公众关注的主题具有至关重要的建构作用。笔者通过以开发微信公众号法院推送的微信内容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法院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相互转载抄袭现象严重,缺乏原创性。大部分微信内容是从母媒体如互联网中提取,不加修饰,内容冗长,甚至每篇文章尾部都有原文网址链接,转载标签显而易见;微信内容定位杂乱。没有从受众的认识基础和价值取向角度进行判断,使微信公众号成为学术与通俗交织的大杂烩,缺乏个性化整体架构思考,难以建立有效的受众群体。同时对微信公众平台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对微信公众平台认识存在偏差。部分新媒体管理人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对微信公众平台认识不深甚至存在偏差,存有畏难情绪,担心引发不必要的负面舆论炒作,因此始终对微信公众平台应用保持警惕,甚至拒绝运用微信公众平台。二是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综合能力亟须提升。部分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的文字表达和公众互动交流能力欠佳,且对微信公众平台传播规律知识匮乏,造成稿件内容不符合新媒体用户阅读习惯,稿件发布时间错过网友阅览高峰时间,致使许多稿件难以收到预期宣传效果。三是专职管理人员难以保证。基层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流动性强且多为兼职,极个别法院甚至由“社会聘任人员”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管理,造成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微信公众平台运行质量无法保障,甚至引发突发舆论事件。管理人员培训效果不佳。当前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的培训多以课堂讲授和知识信息灌输为主,缺少实战性的授课内容,对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综合技能的提升效果并不明显。再加之推广力量不足。缺乏全面推广,很多法院只将微信公众平台作为宣传的辅助工具。 【4】

    (四)微信公众平台发展不平衡。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展不足。较之高级、中级人民法,基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无法得到充足的资金投入以及更加专门、精细的后期维护,造成微信公众平台开通率低,内容更新慢,功能设置不齐备,粉丝活跃度低,发展动力明显不足,远低于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开通率。二是中西部地区微信公众平台发展滞后。由于资金,技术等因素影响,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水平从总体上呈现出由东部地区逐次向中西部地区递减的趋势。三是微信公众平台利用程度明显不足。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传统新媒体的发达程度要远远高于微信等新兴媒体。

    (五)微信公众平台互动服务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宣传题材不能紧扣受众兴趣点,传播内容专业性过强,一些内容枯燥乏味。僵化的宣传模式难以获得当代网民的认同。诉讼服务等功能尚不健全。法院新媒体栏目设置多以司法公开为主,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未普遍设立,部分法院虽开通了便民服务平台,但其内容多为诉讼须知、风险提示等文件的在线展示。此外,受行为惯性影响,当事人更习惯于接受现实中“面对面 式”的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微信公众平台诉讼服务功能尚未得到当事人广泛接受。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审判决策功能有待加强。

    (六)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制度尚待完善。一是缺乏统一管理机制。缺乏涵盖发布内容、发布流程、审批程序以及如何与网友互动交流、进行舆论引导等方面的统一的制度性规范,造成微信公众平台运行随意性强,甚至出现发布内容错漏等现象。基层法院受制于编制及人员紧张等因素,普遍未设立司法宣传部门甚至没有专职的司法宣传工作数据人员,易造成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的情况。此外,缺乏有效奖惩机制,无法充分调动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重前期建设、轻后期维护现象明显。部分法院在微信公众平台建成后疏于后期管理维护,致使新媒体发布信息数量少、内容更新缓慢且缺乏原创性,公众认可度较低。

    四、建设完善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议

    (一)构建相关组织机构。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是一项专门而持久性的工作,相比简单机械的硬件设施配置,人员配置、程序开发与应用、信息编制等软件方面的建设要素显得至关重要。首先应建立有别于法院办公室、研究室等传统信息宣传调研部门的自媒体中心,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小组。由分管信息工作的院领导直接分管。工作小组根据微信公众平台的传播学特质分为功能开发与维护和信息编撰两类人员。功能开发与维护人员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功能开发和信息安全等技术性工作,信息编撰人员则负责微信平台的个性化定位、整体规划、实时编撰等信息推送工作。加强对功能开发与维护人员的技能培训,着重加强对微信编撰人员媒介素养的培养,使其能迅速找准定位,抓住阅读受众的关注点,为法院微信平台的创建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5】

    (二)创设个性化精准式微信服务平台。微信服务功能可根据公众认知和接受程度不断加深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在法院微信服务平台设置 “我要调解”、“立案指引”、“案件查询”、“诉讼指导”等链接,涵盖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工作环节。公众可以根据信息编码各取所需。因为微信平台给当事人带来的最大便利是引导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平台自助了解本院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讼风险,文书格式,举证须知,以及立案程序。有些法院微信平台能够基于地理位置推送送达和开庭公告,有些提供知识库查询功能,如诉讼费用的自动计算、被执行人的查询搜索,对于群众而言,在与他人签订协议时,只需访问微信就可在线查询合同相对方的信用情况,从而有效避免合同风险。为笔者所在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借鉴。【6】

    (三)完善电子期刊推送。就法院而言,打造订阅号的首要目的无疑是向公众传递法院正能量,更是法院在自媒体时代的勇敢发声。电子期刊推送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增加“粉丝”黏性。资讯过剩的时代靠什么吸引读者,法院有着自己的特殊资源:对司法案件的最直接评析,对司法实务的第一手感悟,对司法改革的最深切体会,对法治进程的最原始推力。二是避免同质化。要追求文字的原创性和独特性,在发布司法、立法新闻之外,应更多地推送本院工作举措、重大案件、普法宣传、法治评论,甚至法官的文学创作。同时也要把握好推送频率。具体而言,首先,选择推送的内容,不能直接从母媒体中提取,而是要经过筛选和加工,根据用户定位,做碎片化处理,将所要推送的内容调整篇幅长短、图表多寡,适当增加标签、关键同的注释。其次,对于特别重大或紧要的信息,必须加以“构造”,给予一定传播意义,提升关注价值。第三使用的语言尽可能贴近主题,这直接关系到受众对于意图重要程度的直观感受,推送资讯前,应考虑到受众是否对该议题具有一定的认识基础和价值判断,以此判断资讯内容是否易于辨认。第四可以在内容中适当添加知名且可信之人的观点和意见,增加权威可信度,提高议题建构效率。第五,控制每篇信息推送的附图数量,每篇信息的推送最好不要超过三幅图,避免造成受众的审美疲劳。同时微信相较于其他媒介,最大的优势在于互动性,同微博的“泛泛而言”相比,微信的信息交流具有私密性,所以可最大限度的减少围观效应,可以减弱公众以个位为单位的“恐惧感”和“孤独感”因此,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可以为公众、律师、当事人等架设互动平台,提供诉讼咨询。通过微信,民众可与法官及时交流,答疑解惑;通过微信传输,可直接将材料流转于经办法官。如律师可以将一些材料用手机拍照传送至微信公众平台,经后台工作人员处理交由承办法官。笔者认为,对于执行举报线索的提交,也可建议民众采取此方式,发现被执行人、举报违规行为可即拍即传即回复处置。法院微信后台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实时在线服务,对话民众,互动交流,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流转于庭室或承办法官,并可通过微信回复处理情况。

    (四)加强宣传推广与保障信息安全。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发布、沟通交流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与发展依赖于用户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因此做好微信和特色品牌服务推介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可以通过电子屏幕、宣传单发放、二维码公示、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转发等方式加大对微信平台的宣传,提高人气;从提升法院特色服务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入手,利用微信平台着重推出法院的特色工作,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建成有别于其他法院的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平台以公网为支持,在加强推介的同时保障信息安全不容小视。首先要建立相关的微信管理办法,对推送的文字、图片进行必要的审查,保证发布信息不涉密。其次微信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时刻提高警惕,信息流转处理都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在收集、分类、研判、流转、回复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息。第三,引导用户增强自律,提升用户体验,共同维护一个健康的生态发展体系。 【7】【8】

    (五)做好微信和特色品牌服务推介。通过朋友圈转发、宣传单发放加大对微信平台的宣传,提高人气;利用微信平台,着重推出法院的特色工作,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建成有别于其他法院的微信平台,从提升法院特色服务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入手,打造出特色个性。同时预防“僵尸微信”的出现。微信推送适时更新,从传统的宣传稿件中提炼微信内容,例如以案说法、案件释疑等,从民众关注点入手找题材,以涉民生、群众喜闻乐见为主,不断丰富法院微信推报的信息含量,提高关注度。后台回复,要及时准确,坚决提防“问而不答、答非所问”倾向。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微信管理办法,对推送的文字、图片进行必要的审查,保证发布信息不涉密。另一方面微信操作人员需时刻提高警惕,遵守纪律,信息流转处理都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在收集、分类、研判、流转、回复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息。

    (六)进一步加强微信公众平台物质保障。不断加大对基层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展滞后地区的支持与投入力度,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微信公众平台工作软件及硬件保障,根据实际需求配备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专用设备,划拨并落实微信公众平台工作经费,保障微信公众平台工作专物专用、专款专用。 大力加强微信公众平台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工作的宣传,引导法院干警树立起建设微信公众平台、运用微信公众平台意识,消除法院干警对微信公众平台的 “畏惧、抵触”思想,提高对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建设的重视程度。明确微信公众平台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独立的宣传部门,选择政治立场坚定、能力突出的正式干警作为专职管理员,尽量减少微信公众平台工作人员流动频率,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工作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七)进一步深入挖掘微信公众平台互动服务功能。针对微信公众平台受众年龄及审美特点逐步转变宣传方式,广泛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充分实现微信公众平台“吸睛效应”。鼓励法院干警以及各职能部门开通实名认证微博和微信公众账号,培育一批能够代表人民法院系统的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逐步扩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在信息发布、在线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社会监督、网上信访等方面的作用。深入探索大数据分析功能,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特点逐步转变、 改进人民法院思维决策方式,促进司法公正。

    结语

    法院建立微信公众平台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其信息的推送和查询功能上,更体现了它为法院和公众之间打开了即时、亲密的沟通开启了可能的通道。今后,法院在秉持“司法为民”理念的基础上,在将微信公众平台的理论功效变为现实的道路任重道远

    注释

    【1】、李满玲《浅谈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建设》《通讯世界》 2015年19期

    【2】、朱昆《微博在新媒体时代的价值定位》人民司法,2013(21)

    【3】、洪彦伟《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与应用》福建省石狮法院网

    【4】、左玉茹、令狐铭《新闻推送服务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万律中国2013 年 11 月 29 日登陆

    【5】、姜伯静《微信公号盗版疯狂得治》2014 年 12 月 10 日访问http//www.tmtpost.com

    【6】、葛峰《不谈政治,不评判决,不互粉:英国最高法院谨慎发微博》《南方周末》2012年5月17日

    【7】、高憬宏《大数据背景下推进司法公开的理性思考》中国法院网2014年11月17日访问

    【8】、叶菁《论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 期

责任编辑:依依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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