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关于张伟诉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6-04-25 12:37:56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伟称:2016年因交通需要到紫荆山地铁站内了一张办理绿城通卡。在支付50元费用后工作人员告知卡内充值20元,其余30元为押金。原告认为被告卡片成  本不会超过5元,却收取30元押金,这种收取押金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第一被告退还押金25元;2、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判决被告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3、原告认为第二被告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默认并许可,同时提供场地允许第一被告长期从事侵权行为,故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展情况

    我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该案,原定于2016年4月19日开庭。被告认为其发行的“绿城通卡”收取押金和工本费具体价格标准依法只能由郑州市物价局进行核定,而且绿城通卡押金及工本费数额标准正处于郑州市物价局核定程序之中。同时被告认为,本案原告张伟交纳绿城通卡30元押金是否应全额返还,交纳押金30元是否过高或交纳押金30元过高则高出的部分应返还多少等涉及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均应以郑州市物价局对绿城通卡押金的鉴定文件为标准。被告提出请求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发行的绿城通卡押金价格进行鉴定。

    因本案鉴定事项的特殊性,我院在收取鉴定材料后正在积极联系相关具备鉴定资质及可对被告所申请事项进行鉴定的机构。

责任编辑:依依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884414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