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乘客在高速路上下车,酿成一起车祸。死者家属认为客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2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费用的30%即26 794.74元,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8月29日,原告一行三人乘坐车辆从郑州出发,在车辆行驶至方城县独树镇高速公路上时,司机告知原告已到独树镇,要求原告及女儿王芳等人在此下车,如不下车,车辆将行驶至方城县。原告等三人下车后,王芳在高速公路上被另一辆车撞成重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赵晓云一纸诉状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当初他们三人乘坐客车,对方没有按约将乘客送到目的地,而要求乘客下车,致使发生交通伤亡事故,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公司的售票是一种代售行为,我方不是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本案系违约之诉,公司不应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提起违约之诉无法律依据,死者王芳横穿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辩称,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在王芳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权利义务也就终止。被告的停车行为与王芳的死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仅违反了行政部门的规定,后果是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违约之诉。死者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
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芳在郑州长途汽车中心站购买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发往唐河,下客站为独树镇的客运票,王芳与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成立,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王芳等人安全送至目的地独树镇。而负责承运此次车辆的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违反约定,未将王芳等人送至目的地独树镇。据此,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作为收益人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