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2015年初,被告人徐某在二七区侯寨乡开的副食批发部店内,购置“卫群”牌精制碘盐55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后在其店铺内销售。后被盐业部门查获,并提取香味销售的食盐51箱。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食盐不达标,为不合格加碘食盐。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我国刑法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