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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5-01-19 08:49:40


    1、司法改革试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相继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等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启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贾宇

    为了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要实现这些措施确实不易。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进程中,基础条件不同、遇到的问题也各异,为了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调查研究,防止脱离各地实际情况的盲动冒进,先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十分必要。

    就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而言,其目的在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而现实的情况是,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学历结构、业务素质、司法能力都远远落后于北上广地区,硬性地要求西部地区在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时套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比例和做法,实在是勉为其难,但是,有困难不能成为抵制或者拖延改革的托词。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目前,各试点省份的司改试点工作已经启动,开局顺利,决心很大。在今后的试点工作中,将真切地破解老套路,调整现存的利益格局,问题一定不少,难度可想而知。为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广大司法人员更应顺应历史潮流,弘扬正能量,克服困难,有所担当。

    2、环境司法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同时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高级人民法院要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2014年,各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截至12月9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69个。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成为全国迄今判赔数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

    2014年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成就斐然,而环境司法对环境法治建设的推进作用是其中特别令人瞩目的亮点。

    首先,回顾我国环境立法特别是2014年环保法的修订,经历了一个曲折而艰难的过程,由当初一审草案小修小改的修正,到四审正式通过时大修大改的修订,环境司法的贡献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一审稿中未做出规定或规定很不到位的环境公益诉讼、政府环境责任、生态补偿法律责任、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严厉措施,以及对偷排等故意违法行为处以重罚等,无一不是直接与环境司法审判实践的探索和裁判相关联的。司法对立法的推进功能在环境司法中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在我国司法审判的历史上是不多见的,理论和实务界为此而欢欣鼓舞。

    其次是环保法庭的设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违法案件,表明了司法对制止环境违法、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并给予严格和及时的法律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建立如雨后春笋,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探索,面对立法不完备等困难,顶着来自各方面的沉重压力,成功地审理了大量环境资源案件,维护了环境正义,开拓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审判的道路。

    再次是环境司法水平的迅速提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环境资源审判实际,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地方环境资源审判给予及时和正确的指引,也为环境资源法乃至整个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学术营养,更为环境法制普及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3、知识产权法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1月6日,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履职,建院一个月收案221件。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12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 李明德

    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其突出特点是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统一审判尺度,进而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事实上,党的三中全会决定正是在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部分,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先行先试。例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头三年之内知识产权法院先管辖本省和直辖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在三年以后跨越区域,管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又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设立于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将在机构设置上压缩编制,探索法官员额制和主审法官责任制,提高审判质量。再如,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将设立技术调查人员的职位,帮助审理案件的法官理解相关的技术问题,进而做出恰当的法律问题的判决。显然,这些探索和举措,属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一项试点。根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毫无疑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我国将会设立更多的审理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包括设立统一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全国性上诉法院。

    4、巡回法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以及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宋朝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与本部只有职能划分、并无性质差别。巡回法庭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处于上下级的审级关系,其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立足于实践需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流,突出本部和巡回法庭各自任务的侧重点。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可集中精力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能。二是有利于弥补法定地域管辖的固有缺陷,就地解决纠纷的形式既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又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审判接访压力。三是有利于弥补地方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经验的不足,保障对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实现对地方审判的有效指导。相关审判活动可借助巡回法庭实现审判人员的亲力亲为,减少委托送达、代为宣判等人地分离活动的成本耗费,防止其中沟通不当所带来的偏差,促进协调配合,同时尽可能使审判人员与案件事实直接接触,也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开展创造条件。此外,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往往能对地方产生一定的政治、经济影响,由地方法院审理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偏袒或者地方保护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公正审判。

    5、跨区法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2014年12月28日,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该院将探索建立审理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新型人民法院。12月30日,第二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依法对跨地区案件实行专属管辖,主要负责审理北京市各类跨地区的第一审案件。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重大理论表述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点和根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根本上说,法院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各级法院并非“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其司法权都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因此,从理论上说,无论司法区与行政区是否分离,都不应当影响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职能的“中央事权”属性。

    但是,在我国,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由同级政府给予人财物保障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难以达成司法的“中央事权”目标,造成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地方政府控制司法,司法权沦为为地方利益、局部利益“保驾护航”的工具。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一方面,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并实现司法行政事务(人财物保障和服务等)的省级统管;另一方面,省级以下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同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探索行政区划与司法辖区的适当分离,换言之,就是要设置跨区法院、检察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助于去除法院的地方化色彩,净化司法环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完整性,真正还原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的特质。

    当然,跨区法院设立的原则、程序、职权、法官的任免等问题,有待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来加以解决,以保证改革具有合法性。

责任编辑:依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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