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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干警风采展示之——岳亮

发布时间:2014-03-14 19:01:54



    岳亮,男,汉族,35岁,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7月毕业分配至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2003年任驻京办崇豫宾馆办公室副主任。工作期间,踏实努力,勤勤恳恳,多次获得驻京办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项荣誉称号。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3年参加全省法院统一招考,考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先后在行政庭、民二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民二庭副庭长。

    近五年来,该同志审理的案件合计有2000余起,年均结案数在300起以上,率均结案率在97%以上,平均调解率在70%以上。由于成绩显著,该同志连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08年获得文明法官称号,2010年被评为区政法先进个人。2011年、2013年获得院十佳干警称号。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政治水平和法律素养

    该同志平时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能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树立鲜明的政治意识,坚决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从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上思考、认识、处理问题。做到脑中想着大局,心中装着大局,切实将服务大局作为人民法官肩负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增强战略思维,做到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置于大局中思考,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

    法院的各项工作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就无法适应法院工作,这是特殊的业务工作需要。如果在审判庭工作,没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作根基作后盾,那么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就会出现审判不公,判决违法等现象,从而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为履行好工作职责,该同志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其撰写的调研文章和案例分析报告,在国家级和省级刊物上发表的就有20多篇。2008年撰写的《建议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调研文章中的相关观点已被《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采用。

    二、悉心调解,构建和谐司法

    该同志长年工作在审判一线,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他深深感悟到,自己的举手投足,言谈举止格外引人关注,当事人常会依此做出法官公正与否的判定。但每一件民事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生活、第一件商事案件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存活,关系到大批职工的命运,简单的判决容易留下矛盾。为案结事了,在案件审理时,把握调解原则,不放过每一个环节的调解机会,为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他坚持以理服人,以德感人,不厌其烦地一遍又一遍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至经常加班加点,努力达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在审理位于火车站商圈的地一大道王艳华等20名业主诉诉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集团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争议较大,对立情绪激烈,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而判决只会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岳亮同志通过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辩法析理,使他们认识到了双方的冲突产生的原因,双方争议问题的解决对双方都有利,先后组织多达数十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上访的隐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长期的调解实践提高了该同志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也带给他对调解更深层次的思考: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娴熟的调解技巧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感同身受的位置,以“公心”使原、被告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调解,用真诚和亲和力赢得他们的信任,实实在在地帮他们分析利弊关系,这才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三、立足本职,坚持能动司法

    合同纠纷、公司诉讼,标的额大、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办理时绝不能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要坚持能动司法,自觉地把办理案件的过程作为为大局服务的过程、化解矛盾的过程、促进发展的过程。该同志在处理一起公司股东诉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处理难度较大,该同志积极走访各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政策法规,通过去访各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政策法规,又深入企业了解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既为股东明确了权利,又为公司上市提供了司法保障,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四、廉洁自律,清白做人

    民商事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财产等切身利益,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直接面临着各种利益及其他方面的诱惑考验。该同志时常把廉政建设作为“常鸣钟”,自觉遵守“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了法院的权威,使人民群众相信法院,敢于到法院解决问题,减少了上访和群体事件的发生,保障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岳亮同志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他把人民满意与否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以一名普通法官的公正良知、清正廉明,把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融入到自己所办的每一个案件中,坚定地实践着自己的人生价值,让青春在审判事业中闪光。

责任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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