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铁乘务员是许多女孩的梦,然而向中介公司交一大笔“培训费”就能实现这个愿望吗?大学生小斐的经历或许就是一个失败的案例。
2011年11月,刚刚走出校门的小斐经同学介绍,与郑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就业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人力资源公司保证安置21岁小斐到北京高铁动车乘务员上岗,小斐在签订就业协议时需交岗位定金5000元,其余13000元待小斐到达面试后一次性向人力公司交清。但小斐向公司交完所有费用,最终却未被北京高铁录取。又过了一年后的2011年12月份,人力公司通知小斐说其已经与郑州高铁方面说好,只要交中介费20000元就可以安排到郑州高铁乘务员岗位,这样人力公司又收取原告20000元中介费。据后来小斐了解,事实上人力公司根本就没有和郑州高铁方面谈好,导致小斐还是没有被录取。鉴于人力公司接连违约,小斐一气之下将人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人力公司返还收取自己的北京高铁乘务员岗位定金及培训费计10000元、高铁中介费20000元、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斐向被告郑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共计交纳38000元,要求人力公司为其安置岗位,因没有兑现承诺,人力公司已退还小斐13000元,剩余25000元未予退还。根据双方签订的《就业安置协议书》议约定,人力公司不能让原告上岗,应承担原告往返车费。因小斐为此花费交通费1360元,故小斐要求人力公司承担交通费136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郑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小斐“安置费”25000元,并支付交通费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