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实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其直接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一些机主暗地里耍小聪明,殊不知已钻进法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利用POS机刷卡支付现金案,被告人何峰钱没赚多少,却摊上判刑8个月罚金2万元。
郑州市个体百货商行老板何峰经商有方,生意红火。但他梦想走更容易赚钱的捷径,利用POS机套现收取手续费盈利。2012年初,何峰自己百货商行的名义,向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和银联商务三家银行各申请了一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何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使用3台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杨某等5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银行网络系统发现机主何某的交易异常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很快将何峰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POS机管理人擅自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其套现行为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被告人何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何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明显,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