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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换肾后命赴黄泉 医院有误被判赔11万

  发布时间:2014-02-17 17:06:31


    医院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并非苛求其有百分百的准确和把握,严格遵守医疗规程是其职业底线,超越这个底线就必须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换肾引发的医疗纠纷,判决某医院赔偿死者亲属11万余元。

    2012年10月,47岁的男性患者金某入住郑州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经协商,决定对金某实施“同种异体肾移植术”。术后因移植肾区疼痛,经多方诊治宣告换肾失败,无奈对患者实施“移植肾切除术”。手术中移植肾周出现大量暗红色血块,移植肾中上极大部分包膜撕裂,移植肾广泛渗血。2012年11月13日,患者家属将金某接回家,当天,患者在家中去世。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金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其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郑州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程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经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医院对金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金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20%”,该意见比较客观公允,法院予以采信。综合案情,依法认定医院应对患者金某亲属的全部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郑州某医院赔偿金某亲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鉴定费计369266元的20%即73853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113853元。

责任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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