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纠纷找法院,大事也管,小事也管;调解合法又自愿,你也欢颜,他也欢颜……”。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全国优秀人民法庭、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人民法庭,正是以这种“劝和谣”的形式辅助诉讼调解(调解结案率达82%),“唱出和谐一片天”。
和者,谐也。中国人历来就有“厌诉”的传统文化,所谓“屈死不告状”,“和睦相处”,“和气生财”,因此“和”在我们百姓的心头该有多高的价值和份量啊!《论语·学而第一》中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用今人的解释就是说礼的运用和作用,最好的效果在于使我们的社会、生活以至我们自身达到“和”的状态。而礼又应当是法制概念产生前一个重要社会行为规约理念,某种意义上说是前法制社会泛伦理法律概念。广义的说,礼是一种社会规约,而礼法合一在古代社会也是常态。笔者由此古语新说,来一个“法之用,和为贵”何如?诉者,控告。涉法之诉就是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向司法当局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有诉讼必有司法,司法的作用无论社会怎样沧海桑田,仍不外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和人民又赋予了司法工作新的光荣的使命,构建和谐社会至于人民法院,绝不仅仅局限于“定纷止争”的狭义司法目标。诉起于摩擦对峙之中,“强硬”之下让矛盾者愤然偃旗息鼓是一种平息,“怀柔”之间让冲突者欣然握手言欢是一种调停。结果虽然近同或相似,价值取向则天壤之别。多年前我们曾为公民法律意识(知诉)的觉醒而欢呼雀跃,至今处理纠纷已由厌诉到懂诉,由善诉(如一元钱诉讼)到会诉,从“以诉求理”发展到“以诉求和”,无疑不折射出中国社会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公民和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由“怒”而“诉”,由“诉”而“和”,应当作为司法之法治精义。“缘和而诉”,简单的说就是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认为己方利益受到损害借用公力救济方式时,以“和”为目的进行诉讼(这里主指民商),它是以往普通诉讼从形式到内容的崭新跨越,是德治和法治水乳交融之更高层次的理想诉讼。要实现“缘和而诉”需要诉讼者理性状态的“心平气和”,需要司法者高度负责的“和风细雨”,需要当事人与法官的“和衷共济”。 “和”对社会而言是多元共存,彼此尊重,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缘和而诉”对纷争来讲是用和平的而非暴力的方式解决事物争端,追求社会大家庭的和谐安康。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司法支持,和谐诉讼对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诉为权,和为贵,是守法者和执(司)法者都应当奉守的理念。“朋友双双找法院,朋也为难,友也为难;矛盾瓜葛看平淡,朋也不烦,友也不烦……公司企业找法院,真也可鉴,伪也可鉴;互利互让调解断,你也发展,我也发展……”为司法“劝和谣”鼓掌!
缘和而诉不是梦,三河法院的做法实可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