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下列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虽经我院多次执行,至今仍未履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督促其本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失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所应履行的义务予以通告:
1.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老代庄东街83号,身份证号:41011********。被执行人刘志刚应履行返还二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管理委员会及郑州市腾晖实业公司)郑州市腾晖实业公司的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全部证照的义务。
2、被执行人王东宝,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85号楼61号,身份证号:41128********。被执行人王东宝应履行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飞小区106栋1404号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张世军的义务。
3、被执行人郑州中铁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盼来,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职员宿舍33号。被执行人郑州中铁物资有限公司应履行偿还申请人河南慈济铁路煤碳货位有限公司原煤款610130.49元的义务。
4、被执行人高峰,女,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53号3号楼附31号,身份证号:41010********。被执行人高峰应履行偿还申请人冯建平欠款500000元,利息21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共计532300元(不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违约金)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10000元整,未履行322300元。
我院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执行线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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