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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能办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一董事长因合同诈骗被判入狱十四年

  发布时间:2009-03-05 10:50:38


        河南某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谎称自己能办理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骗取另一家公司120万元逃逸。3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赔违法所d得1201085.6元。

        谎称自己能办理经济适用房指标,骗取120万存单

        陈某今年36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系河南名典宏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11月份,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中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向其谎称能为该公司办理经济适用房指标,使对方信以为真。2006年12月1日,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其在2006年12月30日前为该公司办成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该公司将付给其的120万元费用汇入指定银行,由双方共同控制;在该公司接到经济适用房指标批准文件时,将上述费用交付给陈某,如陈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成,应退还该公司所有费用。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按照陈某的要求,支付给陈某现金5万元,并将其余115万元现金存入银行陈某的名下,存单原件和密码由该公司保管和设置。同时,该公司为证明上述资金的所有权,由陈某向该公司出具了“借条”。

        以存单丢失为由向银行申请挂失,顺利将存款取出并逃逸

        2007年1月26日,陈某在没有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私自以该存单丢失为由向银行申请挂失,并于同年2月2日将115万元存款及利息1085.6元取走,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其他个人活动,后长期躲避被害单位的追讨。公安人员接被害单位报案后,根据线索于2008年6月5日将陈某抓获,赃款未追回。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用于个人还账和使用,且在事后长期推托、躲避债权人的追讨,拒不返还非法占有的款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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