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松根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荆胡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荆胡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十居民组(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从2000年开始,两被告作为原告先后两次提出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和执行,未能解决争议案件。2011年,本案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因案件反复审理历经十余年,原告承包的果园早就被分配给其他村民,期间历经变化,已无法查清原告实际损失,果园所在的土地已划规国有,纳入南水北调工程,原告诉求难以顺利实现,多次赴京信访。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我院拓宽解决思路,加大调解力度,多次召开由各方当事人和其所在的嵩山路办事处共同参加的协调会,分析案件的成因、承包土地的现状、原告诉求的依据、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引导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期间,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蒋锋,副院长王国松、办公室主任李俊勇亲自主持案件的协调,承办法官王蕾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工作,终于促使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协调开发商一次性补偿原告30万元。2013年5月24日,第一被告将30万元支付原告,原告荆松根提出撤诉申请,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