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吃俭用买了套房子,一年多过去了,房子却还没有开盘。张先生终于坐不住了,他找到房产商要求退还75000元的定金,但对方却说,房子可以退,但时间不确定,况且即便退房,另一个公司也有连带责任。无奈之下,张先生一张诉状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那么张先生的钱能要回来吗?而遭遇这一境况的又仅仅是张先生一人吗?
开发商最初的开盘承诺不兑现
2007年9月,张先生从郑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和某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楼盘处购买一套八十九平房的房屋,预计35万元左右。张先生首先支付了7.5万元的定金和暖气初装费费等共计159048元。
但是,房子却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开盘,交房。并且得知,此公司在卖房钱不仅没有取得预售资格,也没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当时双方也并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签定了买房申请单。双方在申请单上约定:如若对房屋有什么不满意可申请退房。于是,张先生按照申请单上的要求多次申请退房,对方却以受金融危机影响,房地产生意不好做、没钱等理由一拖再拖,退房申请迟迟得不到办理,无奈之下张某对郑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和某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预付购房定金75000元,暖气初装费8688元及同期银行利息360元,共计159048元。
开发商:退房可以 但时间不确定
审理过程中,双方表示均同意调解。但是,当法官提出:若要是按申请单上的说明原告现在要申请退房,原告交付的定金和暖气铺装费什么时候能退时?开发商却称,原告之前并未提出过书面退房申请,他可以再申请,“我们经公司研究决定,会退还的,不过退还时间不确定,需要根据公司研究情况而定。”
75000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开发商还称,张先生支付的75000元不是定金,而是预付款,并且申明若客户有什么不满意可以随时提出退房申请,经公司研究,可以退还,但是至于双倍返还绝不可能。
张先生却认为,当初购房时是以预定形式签订的申请单,并有预订合同担保。75000元应被认定为定金性质,“不是说没有明确写为定金就不是定金的性质。”
业主起诉违反了合同法?
此外,对于房产开发公司,被告还认为,虽说宣传单上是写有郑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和某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某楼盘的字样,但是这两个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只是协助关系,并不是联合开发,跟某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关系,二者也根本不存在什么连带责任的关系。
但是,原告在既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告知郑州某房产开发公司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却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违反了合同法第96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认为:对于“某公司的计划明细表”,右下方明确显示此楼盘是由某公司和某某公司联合开发,并且在他们的售楼宣传单上也有明确显示。据了解,这两个公司是“父子关系”,郑州某房产开发公司是某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他们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关系。
到底啥时候退房?
最后,被告始终认为,自己并未承诺过开盘交房的事,并称,无论如何,因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比较萧条,若客户坚持退房,现在可以提出申请,只能等到9月底退还。
张先生却称,该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办公地点,况且开发商各项证件不齐全,让人感觉不踏实,“如果开发商在5月1号前能退房我们就同意协商,否则就请法院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