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乘客高速上下车 被过路车撞死

  发布时间:2009-02-27 09:39:30


        带着女友和准丈母娘乘坐客车回家跟父母见面,却不想高速路上下车后,女友被后面飞速而来的车辆撞死。肇事司机赔偿后,女友家属认为客运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遂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速路上下车被撞身亡

      2008年8月29日,张亮从郑州一客运站购买了三张从郑州到方城县独树镇的客运车票,准备带着女友李丽和未来的岳母回家与自己父母见面。

      当他们乘坐的南阳某运输公司所属的客车行驶至许平南高速公路K105+950米处时,司机突然说:“独树镇到了,请下车!”

      听到司机的提醒,张亮就带着女友和“岳母”下了车,当时已是晚上9点多,天还下着雨。就在张亮等人下车穿过高速公路时,李丽被另一辆车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索赔违约金10万元

      肇事司机赔偿后,李丽的家属认为,郑州这家客运站的主管单位——郑州某公司在承运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将李丽等人送达到站,在高速公路上要求乘客下车,致使李丽下车后被撞死。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承运合同安全送达的法定义务以及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乘客的禁止性规定,应对李丽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李丽家人将郑州某公司和南阳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0万元。

      郑州某公司称,他们和南阳某运输公司签订的有合同,属公司间的业务,二者是对发车辆,车辆可以进对方的站,双方还可以互相代替售票,而售票只是一种代售行为,不应当是合同方当事人。他们认为自己不但没有违约,而且也不应负任何连带责任。

      后果应由乘客自己承担?

      南阳某运输公司认为:根据运输合同规定,无论是张亮主动要求下车,还是客运方要求张亮下车,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下车后,客车驶离后,双方就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关系就已解除。

      原告提出下车与原告下车后被其他车辆撞上没有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也不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不会导致其死亡。“我们只是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的规定,也只是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况且肇事车主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而张某及家人再起诉就属重复行为,按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但李丽的家属始终坚持,车行驶到高速公路上并未到站时,司机就让他们下车,并且说下车后翻过公路就是独树镇,但是怎么过高速司机并没提醒,而且当时高速两边有高速网,根本就过不去。况且客车随意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客,导致乘客死亡,应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法院决定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文中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48463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