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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培训费该收不该收

  发布时间:2013-05-27 16:56:26


    身边的事儿

    2010年11月19日,27岁的郑州女青年小琴与郑州某家政公司正式签订一份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公司聘请小琴担任其所属家政服务区分公司经理一职,任期3年,由小琴负责该区域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收取了小琴培训费5万元。由于各种原因,小琴于2012年1月离开该家政公司。小琴认为,自己在公司辛勤工作,并没有接受任何专业培训,况且公司培养员工是公司的义务,基本就不该收取培训费。之后,双方就培训费是否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琴遂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1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家政公司一次性退还小琴培训费5万元。

    家政公司认为,小琴自加入家政公司以来,在公司的精心培养下,包括内部培训及外聘专家培训,由一名普通员工成长为出色的管理者,培训费是经其本人认同和自愿的,且小琴为谋求个人更大利益,违约和违背职业道德,摘自离岗,给公司造成极大经营损失。因此,家政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仲裁裁决,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公司不予退还小琴所交纳的培训费。

    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家政公司收取小琴培训费5万元,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对小琴进行专项培训的情况下,要求不退还该培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郑州某家政服务公司退还小琴培训费5万元。

责任编辑:依依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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