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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男子酒后搂抱女路人并抢走其手机

  发布时间:2013-05-16 15:04:57


    【案情】

    2012年4月26日,郑州市年轻女子赵某向派出所民警报称,其吃完午餐从外边回自己所经营的理发店,突然一满身酒气的陌生男子从身后将自己拦腰抱住,一只手在自己的胸前乱摸,另一只手去抢自己左手上拿着的手机。男子将她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抢走后离开。赵某刚追了几米远,抢手机的男子又转身过来抱住她,在她身上乱摸。赵某大声呼救,抢手机的男子把她推倒在地,骑上摩托车跑了。公安民警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卫奇(化名)并实施追逃,于2012年10月10日将其抓获归案。

    【以案说法】

    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委会委员李晓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而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从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体看,抢劫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扰乱公共秩序,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次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其以劫取财物为唯一指向;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以寻衅滋事或者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为指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处于从属地位,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显示自己的威风。抢劫罪是以暴力为手段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罪则没有这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一只手搂抱女被害人的同时,另一只手用力夺取被害人的手机,说明他一开始就已经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而通过实施“搂抱”的暴力行为,使女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当场迫使被害人松手失去了自己的手机。而且在被害人追赶时,再次实施“搂抱”并将其推倒在地而后逃跑。整个过程中,“搂抱”属于暴力手段,夺取手机则是目的,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法院判决】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又考虑到卫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近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卫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线索提供丁华峰)

责任编辑:依依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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