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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法院大力开展“调解年”活动

落实多元化调解机制

  发布时间:2009-02-26 15:44:00


        为将“调解年”活动进一步深化,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职能。二七区法院积极探索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创新调解方法,以保稳定促和谐。

        一是推进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组织的链接与互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调解解决纠纷机制,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司法所、企业内保组织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改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积极支持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主体的关系,实现双方资源工享、工作相互促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是推进诉讼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要求各业务庭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对部分案件可尝试人民调解前置制度,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部分纠纷,建议当事人先到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当事人不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由立案庭工作人员进行诉前调解,对诉前调解成功并履行的,可以不立案,不收诉讼费;对已经立案,但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在庭审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已经开庭,但当事人情绪冲动,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民事案件,暂绶判决,会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给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部门要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案件,或执行有难度的案件,暂缓执行,与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

        三是推行诉讼调解与相关行政部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有效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行政审判庭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一些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案件,可委托镇、街道司法所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双方取得共识并明确权利义务后,由行政庭召集行政机关和起诉的原告及第三人对行政争议进行化解,以有效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整合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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