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永刚实习生付洋)安阳女孩燕丹(化名)慕名到郑州一所中专学校学习。到校后,燕丹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大失所望,于是把学校推上被告席。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承担合同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判决被告郑州某中专学校退还原告燕丹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录取费共计3750元。
燕丹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到位于郑州的某中专学校进行会计电算化专业学习。2011年8月17日,她按照校方规定交纳了第一学年学费3000元、住宿费400元、教材费300元、公寓物品费200元和录取费50元,共计3950元。
后来,燕丹得知那一年学校该专业仅招收了她一人,学习期间无教材、无教室、无专业教师和课程时间安排。燕丹意识到在学校学不到任何知识,于2012年4月离开学校去打工。
燕丹和家人多次与学校协商解决此事,校方均未予以合理答复。于是,她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退还学费3950元、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被告郑州某中等专业学校辩称,学校是按国家教育部的要求招生和开设专业的,中专学校第一年是以基础课为主,到第二学期才加专业课,完全符合规定。原告燕丹是会计专业招进的,且有教材、有教师、有专业的老师按课程安排上课。燕丹在学校上学近一年后,其家长于2012年4月到校把她强行带走,离开时没有得到学校的同意,是自己放弃上学的行为,学校没有违约。
二七区法院依法查明,原告燕丹诉称基本属实。被告某中专学校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学校的课程安排主要有会计、法律、语文、数学等,而校方安排教原告燕丹会计专业课程的老师没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燕丹到被告郑州某中专学校会计专业学习,双方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燕丹依约向校方交纳了第一学年学费及住宿费、教材费、公寓物品费、录取费等共计3950元,但被告学校在安排教原告会计专业课程的老师,没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应认定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承担合同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郑州某中专学校退还原告燕丹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录取费共计3750元。一审宣判后,学校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线索提供丁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