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配合第1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法制宣传,郑州二七法院向社会通报两起青少年犯罪案,以提示学生和家长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捡到单位钥匙,偷营业款
来自农村的柴阳,原系某公司职员。有一天他在公司院内捡到一把钥匙,没主动上交。2012年10月14日傍晚6时许,他看员工下班都离开了公司,就用捡到的钥匙试着打开大门,将放在前台办公桌抽屉内的公司营业款19100元悉数盗走。经排查柴阳露出破绽。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遂对其减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捡到邻居钥匙,多次入室盗窃
小邵在郑州二七区一工厂打工,租住在老乡家中,一天他看到“邻居”马女士房门钥匙掉在地上,就悄悄拾起来装进自己口袋。2012年10月2日下午1时许,小邵用捡到的钥匙打开马女士房间门,将她挂在墙上挎包内的220元现金盗走。随后又再次开锁入门,拿走马女士挂在墙上挎包内的190元钱、放在床上的一部手机,放在床下旅行箱内的一枚金戒指、一个金珠子。
法院认为:小邵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55.7元,已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小邵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