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李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内,车位下方本应植入地下的电缆线因短路被引燃,私家车最终被烧毁。协商未果后,车主李先生一怒之下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2月26日,郑州二七法院审结此案,最终以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为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为此承担80%的责任。
小区内业主车辆烧毁
李先生家住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属院,2012年1月11日3时左右,李停放在小区的私家车突然起火,消防队员将火扑灭后,李先生的车辆已烧得面目全非。后经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是李先生私家车停放位置下方地埋电缆裸露,短路电火花引燃车辆,发生火灾。
李先生认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使小区的地下电缆裸露出地面,短路电火花引燃其车辆,导致他的车辆完全报废。他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7329.84元,并由物业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物业公司管理疏漏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车辆起火的位置属于某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李先生起火车辆下方地埋电缆裸露处存在监管上的疏漏,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李先生车辆烧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李先生未向某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其将车辆停放在某物业公司地埋电缆裸露处,未尽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车辆被烧毁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可以相应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5259.6元的80%即2820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