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申请人郭其健、黑忠英夫妇将一面写有“办案神速,为民解难”的锦旗送到执行局长王爱平手中,感谢王爱平局长和二七法院执行局干警高效办案、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至此,一起省市领导关注、当事人长期信访的房屋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2008年9月26日,申请人郭其健依据我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3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庆光(系原告郭其健之女)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龙亭小区3号楼1单元34号房屋返还给申请人郭其健。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该房产原系二七区房管局的公房,位于郑州市敦睦路50号附4号,面积15.73平方米,承租人为郭其健,郭其健将该房屋交给女儿郭庆光居住。1998年该房屋拆迁,郭庆光出资购置超面积房屋30.31平方米,拆迁部门将位于龙亭小区3号楼1单元34号的安置房屋交予原房屋使用人郭庆光,1999年6月,郭庆光将该安置房屋转让给了张万军,后张万军转让给李萌,多年来,该房屋由李萌一家4口人长期居住。了解到此情况后,执行人员在多次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郭庆光的情况下,原执行庭长何丰耐心细致地做居住人李萌夫妻的思想工作,因该房屋转让买卖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经做工作,李萌夫妻不但不愿搬出,并扬言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其将以死相抗。鉴于此种情况,执行人员不得不继续查找被执行人郭庆光的下落,并于2012年3月27日找到被执行人郭庆光,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申请人郭其健与被执行人郭庆光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郭庆光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人郭其健。
此案达成和解后,申请人郭其健之妻黑忠英(系申请人郭其健的代理人)坚决不同意,称老伴郭其健年迈多病,头脑不清醒,与郭庆光达成的和解有一定虚假性,并多次到省政法委、省、市法院上访。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王焰斌亲自过问,并要求执行员每天上报办理进度。执行局长王爱平、执行一庭庭长庞礴多次接待信访人黑忠英,做其思想工作,但其强烈要求法院立即执行房屋,否则将在“十八大”期间进京反映,以此给法院施加压力。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尊严权威,王局长要求执行一庭全力支持该案执行工作,并配备专车,保证办案效率,务必在10月31日前执结该案。承办人赵焕章从父女感情入手,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说服被执行人拿出42500元购房款,该案迈出关键一步。为使该房屋实际占有人李萌一家自愿搬出房屋,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蒋锋多次召集局长、庭长及承办人专题分析案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为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大局稳定,王爱平局长、庞礴庭长反复做李萌一家的思想工作,王爱平局长甚至答应以个人能力,在今后为李萌一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李萌夫妻最终被法院的诚心感动,同意自行找房,并自愿搬出该房屋。一起困扰法院多年、存在重大不稳定隐患的长期信访案件,在我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彻底化解,申请人敲锣打鼓送来锦旗表达谢意,该案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法院执行工作良好对外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