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条”已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特色名词,执行难已经构成司法公正的极大考验。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民事、经济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在涉诉信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多年来倍受社会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执行难孰之过?笔者认为执行难牵涉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执行难的病因全部归结于人民法院是不客观的。
执行难的病因究竟在哪里呢?从小的方面讲,往往归因于法院工作人员太少,力度不够、司法腐败;大的方面讲,有诚信文化的缺失,传统道德的颠覆等因素。而有趣的是,在人们都为执行难这个顽症苦恼之际,国外却是另一番景象。在我国,通过这几年轰轰烈烈的全国大执行,执结率很多地方已经达到了80%甚至90%以上,但无论是当事人、执行法官还是全社会都仍在抱怨“执行难”, 而在国外一些地方,执结率不见的有我国高,但全社会却没有人反映“执行难”。 为何如此?答案是,我国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很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很多,执行成本太高。就算是进入执行阶段后,仍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采取逃、拖、躲等方式抗拒法院执行。以上情况在各地普遍存在。如此一来,执行岂能不难?而在国外。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自动履行率很高,因判决未得到履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比例很少,进入执行程序的,绝大多数都是因资不抵债、缺乏履行条件的,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或者没有完全的执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能执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也能理解。
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方方面面的影响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的诚信意识不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育着巨大的风险。而由于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贪图利润,同一些信誉、资产状况差的个人、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结果,账面利润是有了,但最后不能兑现。于是就诉至法院,当然胜诉是没有问题,但执行就根本不可能,这样当事人就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说法院为当事人打“法律白条”,法院难道能成为皮包公司“骗局”的埋单人?而对于在大执行阶段出现的救助基金问题,固然解决了一批长期难以执结的“骨头案”,令申请人得到了物质和心理上的安慰,但笔者认为让国家拿着纳税人的钱去为那些在市场竞争中不慎受挫的当事人买单是不合理的。
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本身就说明了法治观念的淡薄。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当事人漠视法律的现象相当普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实行拘留处罚,但拘留的时间最长只有十五天。很多被执行人宁愿蹲十五天拘留所,也不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有些协助执行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执行法院百般刁难;有的金融机构寻找种种借口不协助法院办理查询、冻结、划拨手续,有的协助执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收取高额费用。因协助执行人消极或拒绝协助,执行工作往往孤立无援困难重重。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足。一些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上有老,下有小,难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计,如果法院执行了他和家人赖以生存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将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绝境甚至绝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如何去执行?因此,我们在法律上应当遵循一个原则:生存权大于债权。我们不能因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牺牲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优先于债权的,因为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法律精神中人道主义的体现。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此类案件中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往往均属生活困难群体,无论是加大执行力度,还是暂缓执行,均会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矛盾都集中到法院身上,执行工作非常被动。而这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自身问题。消极执行,在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法院执行法官力量不足,部分法官素质不高,无法适应执行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新形势,极个别干警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败坏了法院形象。
综上所述,执行难的病因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执行难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需要从政治影响、教育、市民风气、法律文化、商业惯例、道德水平等方面下手解决,只有依靠社会各界的一致努力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目录:
1、 中国法院网 王树平《论如何解决执行难》。
2、 光明网 石劲松《“执行难”别议》
3、 经济参考报 《执行难、难在哪》
4、 陆岩 《执行难、究竟难在哪儿?》
5、 大众日报 《这里没有执行难》
6、 齐琳 《论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