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民赵先生新购买了一套位于二七区连云路某住宅,一想到在这个城市里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赵先生心里美滋滋的。可是赵先生的这个高兴劲并没持续多久,如今提起这个房子赵先生别提多郁闷了。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赵先生所居住的房子配套的地下室最近接二连三遭到撬锁,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竟然是房屋原业主常先生。对此行为,赵先生十分不解。与原业主交涉未果,于是请来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做工作,然而常先生依然霸占地下室,我行我素,造成赵先生无法正常使用地下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的赵先生将常先生告上法庭。
赵先生认为房屋地下室作为房屋附属物于房屋产权过户并交付地下室钥匙后,已经属其所有,常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据赵先生介绍,他是通过房屋中介购买的这套房子。当时中介所出示的销售广告中很清楚的注明连同该房子所附属的地下室一并出售。经过确认该房屋的确有地下室与中介所出示的销售广告一致。于是同卖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协议对房屋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日期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常先生在赵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的当天将其购买地下室协议书原件交与赵先生。
而常先生则辩称,因为购房协议上并没有注明连同地下室一并售出,就证明自己并没有将地下室卖给原告。当时只是出于对赵先生的信任才将购买地下室协议书原件和地下室钥匙交给赵先生的,之前说好过后再一块给地下室过户,但赵先生却私自更换了地下室的锁,这才撬锁的。
二七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本案。经调查,原、被告经房屋中介见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自愿购买被告所房产,包含该房屋的相关配套设施有固定装修、空调、维修基金。协议对房款的支付方式、交付日期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被告将其购买的地下室的协议书原件及钥匙交与原告。
二七法院蜜蜂张巡回法庭庭长张彦鹏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虽对作为房屋配套设施的地下室没有写进合同,但作为见证方的房屋中介及其工作人员均证实双方的房屋买卖包括地下室,出售房屋登记的信息也经原业主注明是送地下室,且被告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将地下室的钥匙交与原告的行为,视为交付。然而在交付地下室后把原告的锁撬开另外更换新锁,使原告无法使用地下室,属侵权行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地下室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
结语:房屋买卖往往标的额巨大,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拟定要慎之又慎,必要时请律师审查合同。房屋附属物等也要注意详尽地载明于合同中,也避免日后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