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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思路 创新机制

  发布时间:2009-02-25 14:22:35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二七法院少年刑事审判这几年的发展,都源于不断的创新。

        我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自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未成人刑事犯罪案件。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法律原则,同时兼顾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审理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如何使未成年犯罪人不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而且还要让其真诚地悔罪,从内心深处真正下决心重新做人,真正成为对社会的有用之才。我们一直在做不懈的努力。

        一、对未成年当事人司法保护的惯常做法的反思

        过去,我们在办案中,力求体现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司法保护。在这方面无外乎以下几项工作:(一)、依法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主体上,我们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在收案的当天就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没有辩护人的,我们都要给其指定辩护人。三年来,我们指定辩护人的比例达40%。在以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我们对涉及人身伤害的被害人,我们都要通知其参加诉讼。被害人要求出庭的,我们给予大力支持。以体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平等性。(二)、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庭前的社会调查。为了全面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从而对其进行的法庭教育更有针对性,我们坚持未成年被告人庭前的社会调查,全面把握其家庭和社会背景、作案的环境、作案的动机和目的等。(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罚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要从宽对待。也就是说,把从宽原则的适用放在首位,只要不是性质严重,情节严劣,能适用轻刑的要适用轻刑,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就不适用监禁刑。(四)、坚持由审判人员对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庭教育和服刑期间的教育。这些惯常的司法保护,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及使其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知上,着实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官的特殊身份、对未成人心理矫治及心理辅导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精力不足等现状,使得法官对未成年人的帮教作用不尽人意。如何利用社会的有效资源,如何把少年刑事审判、法官的法治教育和社会的专业资源有机结合,推动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向纵深发展,是我们最近一年来反复思考的问题。

二、将心理咨询师引入人民陪审员,大力强化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帮教的效果

近几年我院的统计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后再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心理问题所致。过去的法庭教育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就未成年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认知教育,促使其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但是对未成年人心理上的辅导还是空白。要让其真诚地悔罪,从内心深处真正下决心重新做人,真正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心理辅导的作用是其他方式所不能代替的。

        2008年,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找准新的突破口,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其中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进行矫治,使他们不但懂法、守法,同时也希望他们重新燃起希望之火,增强生活的信心。2008年 6月12日,未成年被告人陈X、范X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我院少年庭在对被告人宣判后,在征得二被告人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聘请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具有专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中心主任袁林芳、心理咨询师程林,分别对陈X、范X一对一进行封闭式心理辅导。具体方法是:首先,与孩子积极共情,让孩子感受到真心的关怀,让其不去纠缠所犯的错误。而且运用共情的技巧,真正感受孩子的感受,体会孩子的体会,让孩子感受他人的理解和支持,从痛苦和焦虑中抬起头来,打开心扉。其次、让孩子宣泄情绪,以获得情绪的稳定。我国中医学上讲“通则不疼,疼则不通”。只有让孩子把压抑已久的情绪,得畅快地宣泄,才以能释放心里的负担,通过痛哭进行情绪宣泄。第三、用积极观的技巧,找出孩子身上的亮点。要在受到重大打击的时候,往往对自己做出较低的自我评价,心理咨询师通过找出其自身的亮点,帮助其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 ,从自我的优势上找到生活的勇气和希望。最后、传授孩子生活技巧,指引人生道路。教授孩子如何调整自己的情绪,有效地克服冲动,和孩子探讨朋友的定义,引导他们在生活中谨慎择友,找到真正的友情,帮助孩子树立信心,勇于改变自己的生活。经过心理辅导,被告人与其父母拥抱在一起失声痛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坦露心扉,真诚地表达了悔罪的心情和对重新做人的渴望。河南日报等媒体进行了报导,社会反映很好,省法院认为此举是我院的一项创新,很有推广的价值,将相关的信息转发全省各级法院。

        经过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6月25日,我院与共青团郑州市委联合设立的少年心理咨询室在我院正式挂牌,标志着我院与共青团郑州市委建立了长期合作的机制,该项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对被告人罗XX抢劫一案宣判后,心理咨询师立即对被告人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在场的十多家媒体记者,焦急地守候在心理咨询室门口,随时准备捕捉那令人感动的瞬间。人民法院报、河南日报、大河报等多家报纸、人民网、中新网等网络媒体、河南电视台、郑州电视台等对我院少年心理咨询室挂牌并立即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进行了报导,社会反映强烈。舆论对我院此举也给予了肯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非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公开宣判前,不得介入审判过程。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的健康发展,使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全方位的心理辅导,对青少年不良心理进行有效的矫治,我院提请区人大任命有专业资质的、优秀的心理咨询师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从而更好地提升我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月1日上午,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郑州市二七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主任袁林方及心理咨询师张帆,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人民陪审员。法制日报、人民网等很多媒体对我们这一活动给予了报导。至此,我院将心理咨询师引入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机制全面建立。心理咨询师作为人民陪审员可以从案件的受理、开庭审理到结果的宣判,全过程参与,将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更有效地心理辅导和矫治,打破过去由法官只从法律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的片面性,从而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审教育有了新的突破。使庭审教育更具人性化,更能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爱及人权保护。据了解,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到目前为止,两位心理咨询师作为人民陪审员已经参与10余起典型案件的审理。心理咨询师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大大舒缓了未成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一方面悔罪表现更加明显,另一方面对重新做人更加渴望以及鼓起生活勇气的信心,再者,法庭审理的人性化气氛突显,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这样的庭审活动,认同感更强。从而更加有利于法院、家庭和社会三结合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接下来,我们还要与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相结合,进一步研究、探索如何将法庭教育继续延伸,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当事人长期跟踪,进行心理辅导,并建立相关的档案。

        既然是创新,不可能是一步到位,难免会或多或少地出现现实与预期不能完全重合,这就要求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的指导方针,实事求是,在工作中不断健全我们的机制,完善相关的措施,以期最大限度地做好未成年当事人的帮教工作,真正使他们能彻底卸下包袱,充满信心地再次回到社会,为家庭带来快乐,为社会创造财富,创造自己新的

责任编辑: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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