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开展的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目的是通过组织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努力规范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职权的具体行为,总结执法规范,为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奠定基础,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要求作一剖析,以为我院的执法规范化活动开展提供参考。
一、执法规范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执法规范化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所形成的基本工作体系,是干警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警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警务机制和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定性。执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是程序性。执法活动及其规范体系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具体的执法行为,活动以及结果运用,制定了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操作程序,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公正性。这是执法体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和衡量标准,也是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司法警察执法活动的最基本追求。四是互动性。执法规范体系具有执法主体与执法客体,执法行为和日常活动,主体素质与社会条件,软件建设与硬件保障等互为影响,互为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当前执法规范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执法规范化思想认识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多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干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干警没有摆正执法理念,执法不严、提押、押解、值庭不规范,协助执行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在执法实体方面,存在执法不严,没有从根源杜绝隐患等问题;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着随意;在执法方式方面,还存在冷、硬、横、推,不理性,在面对当事人时态度粗暴,对当事人不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会疏导群众情绪。
(二)规范化执法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
法院系统所面临的矛盾突出而又特殊、形势尖锐而复杂。司法警察确保审判和执行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法院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不足,司法警察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机构设置不合理、警力配置不科学,干警素质不适应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和有效缓解。
(三)执法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1、司法警察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现阶段社会矛盾比较突出,法院的形式更是不容乐观,近些年,抗拒司法警察执法,拒绝、阻碍司法警察执行公务,缠访、闹访甚至是大规模围攻法院更是屡见不鲜,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有些付出了自己的生命,举例说明: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袭警罪”这样一个独立罪名,每年因袭警而导致的警察伤亡人数远远低于我国。目前,我国尚无“袭警罪”的专门立法,司法警察在执法执勤中遇到不法侵害和袭击时,缺乏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法护警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大陆法系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现行刑法“妨害公务”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的客体,强调行为的后果。而袭警行为从情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警察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司法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近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关于法警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变化。至今没有一个针对于司法警察的法律、法规。目前司法警察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上是以条例、暂行条例、规则等为主,1997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已经沿用至今,有些对于司法警察执法中的权力规定的不是特别明确,已经很难适应新时期的司法警察工作需要,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司法警察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日趋复杂的审判秩序,要求干警在工作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执法观念,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首要的问题是不断深化端正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为民意识。具体要做到“三个树立”。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每位干警都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做到熟练运用;其次,在执法活动中,都能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作为干警的自觉行动。二是树立大局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强化大局意识,在处突过程中要做到依法主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
(二)规范执法环节,推进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
对司法警察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制定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正规化。既解决“怎样为”的问题,又解决“不作为”的问题,当前应着力规范好“四个环节”。一要规范执法依据,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有充分、准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要规范执法程序,使每个执法干警明确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偏差。三要规范执法行为,使干警明确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如何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遵守,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四要规范执法责任,建立领导和干警的执法责任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三)坚持制度建设,以规范化建设带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正规化
针对司法警察执法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一系列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守则,如:司法警察派警、出警规章制度、司法警察处突预案等,保证每一项执法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建章立制方面,必须把握三个至上原则,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将司法警察的所有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强化执法管理,推进整体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需要建立一整套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科学、系统、有效的执法管理体系。从最根本的工作着手,以警务科为核心,将工作细分到每一位干警手中,确保在机关安全保卫、提押押解、协助执行等工作中责任到人,还要以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为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保证执法办案的管理,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效率。进一步拓宽执法管理的思想和视野,科学设置执法的工作标准以及相应的机制。
(五)坚持典型引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多年工作的实践证明,典型引路具有形象、易学、示范引导的作用。要积极培养和推出司法警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兵”和“优秀司法警察”,表彰先进,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通过抓典型、树标兵、立样板,让每个干警都有身边看得见、够得着的榜样和标杆。
总之,司法警察肩负着安全保卫、提押押解、协助等多重职能,只有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执法要求,严格规范执法,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文明、高效、廉洁,才能维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