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乐,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现任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淮河路巡回法庭负责人。参加法院工作以来,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一心为民,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把自己的一片赤诚奉献给了社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天平的圣洁与公正。自2001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以来,审理案件数均位于本庭前三名,特别是2011年7月王同乐任淮河路巡回法庭负责人以来,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成绩更加突出。
一、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
王同乐同志时刻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之上、宪法法律之上”三个至上,认真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 身为一名法官和共产党员,王同乐深知它的意义所在。作为法官,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神圣职责,要在各种挑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中不断发展,我们除应具备业务知识外,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为共产党员,不仅要有远大的理想和誓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仰和责任感,还需要脚踏实地的刻苦研究,努力学习,积极培养优良的道德素质,牢固树立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发奋图强的理想。法院工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紧密相连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认真干好本职工作过,做好庭里的表率。
民事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处在关键发展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各类利益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新的矛盾和纠纷也将会不断增加,大量的矛盾纠纷 最终将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些纠纷如处理不恰当,不但解决不了纠纷,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在具体工作中,自己要做到严格执法,恪守公平、公正、独立、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满腔热情地对待每一个来法院进行咨询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满足其知情权利和诉讼权益,让群众在诉讼中感受到党的温暖。同时,自己要加强学习,不断丰富、完善知识结构,提升工作水平,积极投身各项改革,保持奋发向上的活力。在工作方法上明确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理念,加大调解力度,运用多种方法,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1年7月,王同乐任淮河路海河路巡回法庭负责人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还做了以下工作:
1、建立起“四位一体”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及矛盾化解体系,即在淮河路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巡回法庭,在辖区11个社区设立了巡回审判站;每个楼(院)设立一个社会调解点,每个楼栋有一个社会调解员。2、创办淮河路街道法律讲堂。法律讲堂每月举办1次,常设在淮河社区,培训的学员主要对象是辖区社区书记、主任,人民调解员及社会调解员。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债务纠纷、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法律知识,采取专业知识讲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点评等多种方式的教学方法。3、在淮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争创“无讼社区”。2011年7月,淮河路巡回法庭开展了在辖区11个社区争创“无讼社区”的活动。它是以“一般矛盾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矛盾不出街道’’ 为目标,建立起一整套司法服务机制,即 “四位一体”法律服务矛盾化解体系。辖区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较往年下降20%,个别社区的民事纠纷已处于“少讼”,甚至“无讼”状态,如亚新社区、金海社区、天下路社区及路砦社区管委会等自今年7月份至今无诉讼案件
三、廉洁自律
恪守“五个严禁”“十条禁令”,从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坚持做到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多年来,对于前来求助的亲朋好友,切实做到违背原则的话坚持不说,违反规定的事坚决不办,不合规定的条子坚决不批,对搞歪门邪道的,坚决按原则查办,心如规矩,志如尺衡。同时严格遵守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规定,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