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主推荐制度
(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支部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是经党支部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业务庭室一线人员和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举行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年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民主推荐票数较高和民主测评情况较好的对象方可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
(五)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时,必须形成书面推荐材料。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经民主推荐并经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需报院机关党委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列入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培训发展。
二 政治审查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党时必须如实向党支部回报本人政治、经济、住房、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本人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情况。党支部须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二)政治审查的对象:党支部确定并被院机关党委审核同意的发展对象。
(三)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四)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1、同本人谈话;2、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进行档案摘抄;3、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走访,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4、进行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五)政治审查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审查结束后,要有结论性的审查意见,并形成政审综合报告,作为院机关党委审批党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 培训考试制度
(一)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培训教育,以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参加院机关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入党教材》以及其他有关党史、党的基本理论以及时事政治等方面的知识。
(三)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区党校核发《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没有经过培训考试的,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 预审考察制度
(一)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前,必须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上报院机关党委进行预审考察。
(二)院机关党委要及时预审党支部的发展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
(三)预审材料包括:1、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及思想汇报材料;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4、培训合格证;5、个别走访或座谈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材料;6、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支委会(党员大会)记录;7、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公示情况反馈;8、政审综合报告及政审旁证材料;9、群团组织的“推优”材料;10、支部请示报告。
(四)院机关党委要根据预审情况到发展对象所在庭室,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下列对象要进行重点预审:1、重新入党人员;2、高中及高中以下文化或50周岁以上人员; 3、计划生育超生的;4、曾犯有严重错误并受行政处分的;5、在“文革”、“六四”风波、“法轮功”事件中犯有错误或表现情况不清楚的;6、院机关党委认为需要把关的其他发展对象。
(六)重点预审对象的材料须在院机关党委预审的基础上,报送区直机关党工委审核把关。
(七)不经院机关党委预审、审核把关同意的,不得讨论发展。
五 发展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形式: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在支部园地中公示;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在党务公开栏中公示;党支部讨论接受预备党员之前,要以文件形式进行公示;院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前,也要以文件形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等。
(四)公示范围:各支部的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左右。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等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院机关党委或区直机关党工委反映公示对象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的问题。
(七)院机关党委和党支部要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进行统一归纳整理,登记建档,及时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调查核实必须做到“四个有”:有专人调查、有书面材料、有明确结论、有结果反馈。未经调查核实的,不得转入下一阶段的发展程序。
(八)公示情况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六 讨论票决制度
(一)党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的,方可通过。因故不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四)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逐个表决。
(五)支部大会决议必须载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缺席原因,大会表决结果。
七 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党支部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院机关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院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四)对党支部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参评党建工作先进资格、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党支部负责人院机关党委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工作岗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