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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审委会大量研究非法律问题的现象烝需规范

  发布时间:2011-03-12 18:49:09


                             当前基层法院审委会大量研究非法律问题的现象烝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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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长期从事审判委员会秘书的工作,对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略加查阅,发现在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中,非法律问题的案件数呈大量上升趋势。例如,2007年研究案件 104件,属非法律问题的有 25件,占全部研究案件的23.14%;2008年研究108件案件,其中属非法律问题提请研究的有 34件,占全部研究案件的31.34%,2009年研究案件 134件,属非法律问题的有 45件,占全部研究案件的33.58%。经过进一步深入的调研,发现这样的现象在其他基层法院也是普遍存在的。

    而我国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委会如此的偏离职责、”不务正业”,把大部分时间用在了防止上访及为案件承担上访责任上,不仅与基层法院的审判信访部门职能重叠,更是一种审判资源的浪费。所以,对这一特殊现象应引起注意。

    所以,对于如何真正发挥审委会的集体讨论,吸众人之长,体现其最高决策,保证案件公正裁判,亟需从程序等以下各方面规范其运作,

    一、强化合议庭职责,提高裁判能力。审判庭应充分发挥发挥合议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应确立并贯彻集中审理原则。进一步建立法官、人民陪审员更换与庭审更新制度,进行集中的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实行审判合一并提高当庭宣判率。

    二、成立内部专家组,对上审委会研究的案件进行把关审核。专家组由院资深的法官组成,对于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先由专家组进行论证,对确实属于法律问题而必须提交的案件由专家组再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

    三、设立审委会办公室,对提交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各院可以结合自身的审判实际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院详细的审委会细则,对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予以明确由审委会办公室对研讨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对不属于研究范围的案件坚决不予登记。

    四、规范审委会管理,转变审委会职能。我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总结审判经验的任务越来越重。面对新的形势,审委会需要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与传承。如通报典型案例,强化案例指导功能。从实践情况来看,相当数量的法院均创设了《审委会通报》这一载体,典型案例则是《审委会通报》刊载的重要内容。还有注重整理审判经验,适时加以总结。审委会委员集思广益,解决各类审判疑难问题的思路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宝贵经验和财富,应当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与传承,确保人民司法事业的一脉相承和发扬光大。

    五、提高调撤率, 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案件产生。在审判中,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和调解艺术,可采取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回访等方式,促使调解及撤诉结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以达到良好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所以,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应严格规范我院审判委员会案件研究范围和程序,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实现从单纯讨论案件到讨论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职能切实转变.

责任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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