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知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2、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3、当事人起诉。应诉应提交证明自身身份和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以及证明自身产生、变更、合并、分立或破产的法律文件。
4、原告起诉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据以及其与被告发生权益争议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书、来往信函、 电传、有关收付款的票据、货运票据、验收及入库单、证照、债权文书等。
5、被告答辩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反诉的对反诉请求负有举证责任。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证明其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享有权利的证据。
7、当事人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经济损失的证据。计算方式以及损失与对方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8、当事人提供证据如果是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在庭审中回答对方的质询。
9、当事人提供证据时,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有有关部门或个人签字、盖章加以证明并对原件、原物进行核对。
10、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限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种类型,且应提出书面申请。
11、当事人举证或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或申请书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交主审法官。当事人必须根据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原件,不能在开庭三日前提交的,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否则将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
12、当事人有意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提供伪证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