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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扩大行政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范围

  发布时间:2009-02-24 11:56:26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部分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这是用的是“扶养”。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第三部分“诉讼当事人”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里用的是“抚养”。

        首先要弄清楚“扶养”和“抚养”两个词的词意。“扶养”,《新华词典》解释有二:一是扶助供养,二是抚养。广义的扶养,应该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不以身份、辈分来区别,包括我们常说的“赡养”和“抚养”。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抚养”,《新华词典》解释为抚育教养。一般是指长辈对晚辈如父母、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及我国《婚姻法》“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等都明确使用了“扶养”一词。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讲的是有权要求赔偿的人,即赔偿请求人,而《规定》第十五讲的是有权提起行政赔偿的人,即诉讼当事人。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一个“扶养”,一个“抚养”,《规定》当中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员范围小于《国家赔偿法》中“赔偿请求人”的范围,这就等于剥夺了一部分“赔偿请求人”的诉讼权利,使这一部分人在主张行政赔偿无果的情况下,不能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赔偿诉讼。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国家赔偿、尤其是行政赔偿的真正落实。所以,笔者建议,尽快完善或修改《规定》,扩大行政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使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保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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