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呈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呈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呈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未能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一)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在本辖区以内的诉讼标的额为。口口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国内民商事案件。
(三)对于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大小,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
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