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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4-21 19:01:39


                                  关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施意见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一项法定义务。多年来,我院在省、市、区三级人大的监督与大力支持下,全面发挥审判职能,各项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只有更加全面坚定地接受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不断提升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才能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此,我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就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进一步深化人大对法院监督工作的认识。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从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摆正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审判质量。

    第二、进一步健全与人大联络沟通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与人大进行日常联络。要建立起与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联络人员要注重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服务意识与业务水平。

    第三、进一步坚持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制度。除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还要向人大报告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情况;适时主动通报对辖区稳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判进展情况,争取人大的有力支持。

    第四、进一步加强人大督办案件的落实工作。明确人大督办案件的处理流程,由院长亲自批复,分口管理,逐级落实。涉及廉政作风问题的,责成监察部门办理;涉及申诉再审问题的,责成立案庭办理;涉及案件实体及程序问题的,责成业务部门办理。主管院长、庭长及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负连带责任,切实做到落实按期限,件件有结果。

    第五、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回复工作。每年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院领导分别带领中层以上领导走访各代表团,听取并记录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回答其咨询的法律问题,并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对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加以研究,着手改进;平时工作中注重充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建议权、批评权、视察权及询问权,由专人负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登记备案,并全程跟踪,及时回复,做到事事有回音。

    第六、进一步为人大代表了解、监督法院工作创造条件。每年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订阅《人民法院报》,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并积极为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创造条件。选择部分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审判和执行过程。

    第七、进一步在人大指导下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将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力视为监督和改进法院工作的有效形式。在向人大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过程中,坚持严格标准,认真审查,从源头上确保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制定并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努力为其行使权力创造条件,使人民陪审员成为向人大反映法院各项工作的信息员和宣传员,不断拓宽人大对法院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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