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程序
一、执行依据
1.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非诉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二、执行条件
1.执行依据生效;
2.具备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权利人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符合管辖条件。
三、 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2.提留被执行人收入;
3.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
注:以上措施仅对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结果
1.执行结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2.和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
3.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死亡,法人终结,破产或权利人放弃权利等情况;
4.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案件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5.制发债权凭证: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能长期无法执行,在法定期限内难以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