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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为争房产打起官司 法院多方协调终定纷止争

发布时间:2012-07-02 14:05:41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通过通过和解的方式执结了一起亲兄弟争房产的案件。

        房子该归谁,行政判决确定权属。

        马某的父亲生前系郑州大学职工,全家居住在郑州市大学路26号院郑州大学家属院的几间平房内,平房的产权属郑州大学所有。1998年马某父亲去世,这几间平房被拆迁。按照当时河南省关于福利分房的有关政策,郑州大学经有关部门批准,将郑州市大学路26号院的部分楼房按照公有住房向单位职工出售,郑州大学与马某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将郑州市大学路26号院内一套53.3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马某。2009年马某办理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但马某虽然持有该套房屋的产权证,并未能如愿住进房屋。因为自2002年起该套房屋就由马某同胞兄弟马某某居住。马某某拒绝搬出房屋,他认为其自2002年起就居住在此,郑州大学应该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他而不是其兄弟马某某,郑州市房管部门为马某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以郑州大学、马某为第三人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房管部门为马某颁发的房产证。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大学作为本案争议房屋的原产权人,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郑州大学经批准,将本案争议房屋出售给了马某,并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在该协议书尚未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市房管局为马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遂驳回了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二七区法院做出的判决。

        拒绝搬离房屋,兄弟再次打起民事侵权官司。行政判决生效后,马某以为房子已经判归其所有,于是拿着判决书要求其兄马某某搬出房屋,但马某某拒绝搬出。马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马某某发成搬离房屋通知书,要求五日内搬出,逾期不搬每月按1000元收取房租,但马某某仍然置之不理。无奈马某将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返还房屋并支付侵权期间的房租9000元。2011年1月,二七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房屋,并参照郑州市同地段房租行情判决马某某支付马某租金损失4050元。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生效判决未得到执行,弟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马某向二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了解到争议双方系亲兄弟,想通过协调化解双方矛盾,但本案历经民事一审二审、行政一审二审,双方积怨较深,协调的难度非常大。尤其是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如果法院强制其搬离房屋,就要采取自杀的过激行为。为此,本案承办人不厌其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案件的客观形势和实际情况来分析案情,释明法律。终于使兄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马某某搬出房屋,马某一次性补偿其3.5万元。至此,一场兄弟间为争房产打了近四年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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