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随着申请人杨某领走案件款38416元,一起在执行中发现的判决书未生效由被执行人吴某提起上诉的纠纷彻底化解。
申请执行人杨某在领过民事判决书,并等判决书过了上诉期后,找到承办法官开具了生效证明,于2012年5月31日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杨某提供的线索,按照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吴某应返还杨某投资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16元的内容,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41000元。
划款的当天下午,被执行人吴某就来到法院反映,称本案判决并未生效,其已经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了上诉状。经向原承办法官了解,并结合吴某提供的邮寄手续,发现吴某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周六,按规定应当顺延至下周一,而吴某就是在这个周一邮寄出了上诉状。既然判决书没有生效,那么执行案件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按说应当终结执行,但执行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结合案情向被执行人吴某做起了思想工作,基于本案所判决的投资款是在双方当事人一起做生意时的投入,双方曾经关系不错,经过调解,被执行人提出只要申请人做出让步,就不再上诉。执行法官又与申请人联系,在告知其二审需要一段时间并且已经执行的款项需要退还被执行人后,申请人同意适当作出让步。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经协商均同意从法院划拨的41000元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38416元,剩余款项在扣除执行费506元后,退还被执行人吴某2078元;被执行人吴某也放弃了上诉,就本案双方再无纠纷,并办理了结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