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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能

发布时间:2012-06-18 12:35:26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主要承担以下八项职能:

()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送达法律文书;

()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执行死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人民法院法庭纪律:

1、诉讼参加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不得中途退庭,不得吸烟、随地吐痰,发言、陈述、辩论要经审判长的许可,在辩论的时候要文明礼貌,以理服人,不得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进行人身攻击。

2、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3、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陈述、辩论、发提问、吸烟及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酗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责任编辑:法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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