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改革和法警队伍建设的不断深入,法警警务工作亟待走上规范化派警用警的轨道,规范派警更是迫在眉睫,目前二七法院法警派警存在派警无申请、无审批、无登记,多为口头通知派警,甚至有的派警不通过部门领导和法警队领导等问题。为了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达到规范派警,特制订以下规章。
实施派警必须包括以下程序:
1、派警必须有用警单位、部门的申请即派警事由。使用的派警单是一式两联单,第一联由用警单位、部门填写。对申请用警的人数、事由、时间、地点等要求均应详细标明,如有相关事宜须加以注明,并由主管院长签发交法警队派警。
2、警队领导必须依照派警申请联中的各项要求,并根据警队警力情况及警务工作规定进行派警,在派警联第二联中对派警人数、配备的武器、警械、出发时间、执行地点等加以确定,时间上须留有充分的余地。如须派遣警车,则要写明具体车号和司机姓名。
3、须经规定的审批程序,业务庭应由庭长亲自审批,主管院长签发,法警队领导对派警情况应进行认真登记以备查。如发现不妥应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4、交待注意事项,做好出发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警务的不同,应向出警人员交待具体注意事项,如人犯情况、任务特点、执警纪律等。对执行强制性警务,还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应对措施,以防发生意外。出警人员必须严格听从审判长指挥,按规定着装,携带武器装备和执法文件,检查车辆,准时出警。
5、对出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出警情况,必要时应对出警情况进行讲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