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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2-06-03 10:22:53


        2012年3月21日,对河南上蔡的郑某来说,是悲惨的一天,她驾驶电瓶车与另一辆电瓶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郑某面临高额赔偿,这对于一贫如洗的她来说,真是雪上加霜。当看到法院送来的开庭传票时,一筹莫展。可令她没想的是,这起她本应该负全责的案件,原告竟然撤诉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2年3月21日,被告郑秀云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大学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行驶至大学南路高铁桥南460米处,与原告郭某驾驶的电动车载原告陈某沿大学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陈某头部受伤缝补九针有轻微脑震荡至今无法正常工作,郭某鼻骨、眉骨、眼眶三处骨折至今无法正常工作。

        2012年4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秀云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陈某无责任。

        郭某、陈某都是外地来郑务工人员,没想到突遭此横祸,本来生活就拮据的他们更是雪上加霜。因此,一纸诉状将肇事者郑秀云告上法庭。

        二七法院民一庭法官李世明受理此案后。在通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来领应诉材料时,发现被告郑秀云不仅是个法盲,更是目不识丁,于是赶紧告知被告郑秀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详细地向其说明法律援助中心的地点和联系方式,让其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郑秀云是以捡破烂为生,居无定所,并且夫妻离异,自己一人带着孩子生活,生活非常困难,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左眼也受伤,但无钱进人正规医院进行治疗,仅到私人诊所进行了简单的处理。郑秀云自己的生活尚且没有保证,更谈不上对原告进行赔偿了。

        李世明法官意识到,案件即使得到判决,被告也没有执行能力,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得不到有效维护。另查明两原告系来郑州打工的农民工,参加过新农合医疗保险,原告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新农合进行报销,根据现行政策,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不一样,越是基层报销越多,分了五六级。乡镇是90%,县级二级以下(含二级)是80%,市级二级以下(含二级)和市级三级是70%,省级二级以下和省级三级,维持在65%,省外也是65%。在确定这些信息后,及时向原告释明了这一情况,希望原告能通过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险这一途径来尽量地减少自己的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陈某、郭某在了解落实了被告的家庭状况后,表示出了极大的理解和同情,认为被告确实生活困难,没有赔偿支付能力,于是决定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和案件事了证明,同时取走了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收据,准备回自己老家进行医疗费报销,来弥补自己所遭受到的损失。

        5月30日,二七法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秀云的起诉并将裁定内容电话通知被告,两原告已经撤诉不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欣喜万分,对法院的处理结果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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