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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贼盗窃公司猪肉获利8600元 查获后原来是“内鬼”

发布时间:2011-11-03 08:38:09


        公司“内鬼”两次盗窃食品公司为大型超市配送的猪肉,赃物金额总计高达八千七百多元。今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第一次行窃

        王佳2009年在郑州佰丰食品有限公司打工,佰丰公司主要向郑,州市内各大型超市配送生鲜猪肉。王佳主要负责搬运猪肉的工作。

2009年10月后,王佳离开佰丰公司,因为熟悉配送工作流程,遂起邪念想偷窃猪肉卖点钱。

        2009年12月12日清晨四点,王佳联系小货车到郑州市民主路沃尔玛超市配货部门口,趁公司人员将猪肉搬进超市配货车后门没锁住时,王佳指使小货车司机将车尾与猪肉配送车的尾部对接,将几扇猪肉搬到小货车上。

        偷窃后,王佳指示货车司机将猪肉拉往京广路保全街某肉店进行销赃,猪肉卖了两千多元,王佳将钱分给小货车司机五十元,剩下的自己挥霍一空。

        第二次行窃

        2010年1月7日,王佳同之前在洛阳认识的刘光一起前往郑州再次进行偷窃。和上次一样,王佳联系了一辆货车司机,依旧是趁佰丰公司早上向沃尔玛超市配送猪肉的时候,趁搬运工送肉间隙,让刘光望风,自己用撬棒撬开了配送车的后门,遂将车上的八九扇白条猪肉偷走。

        销赃后共得资金五千多元,王佳分给刘光1800元,并给货车司机少许报酬。此事之后,王佳便与女友前往温州打工,与刘光再无联系。

        佰丰公司调取沃尔玛公司的监控录像后,发现录像中盗窃的人,很像之前在公司打工的王佳,便将王佳诉至法院。

        2011年8月13日,警方在河北将王佳抓获。经审问,王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自己也是生活所迫,想多弄点钱贴补家用,家中还有一两岁小孩等着自己抚养。希望法院对自己从轻处理。

        对于此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次盗窃猪肉金额共计约8600余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6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f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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