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汽车司机没能提醒某乘客下车,乘客不满,遂和公共汽车司机发生口角,最终升级为漫骂、厮打,扭成一团。为讨医药费,乘客李兰花一纸诉状,把公共汽车司机瑶瑶告上了法庭。
据李兰花诉称,去年冬天的一个早晨,为出门办事,李兰花在家门口乘上公共汽车,因对线路不熟,于是上车后就告诉司机瑶瑶,到达她要到的目的地某处时提醒一下。但是,在汽车行驶至李兰花所要到达的目的地时,司机既无提醒也无询问,直到李兰花感觉应该到了,再三询问司机是不是到了,然而得到的却是没好气的回答,言语间也带有辱骂性词语。李某气不过,要求看其工作证并扬言要投诉,却被恼羞成怒的司机瑶瑶一把推开,两人僵持不下,但在乘客们的合力劝解下,李某不愿再耽误大家的时间,于是决定先下车,但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的李兰花,声明要记住车牌号状告司机瑶瑶,却不曾想下车还没走几步,司机瑶瑶竟突然下车,从后面追赶上来,卡住李某的脖子,揪住头发 … 此时的一幕恰好被李兰花的朋友李娟看到,于是第一时间赶上前帮忙制止。当天,三人分别到医院接受诊疗。
为讨医药费 乘客把司机告上法庭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兰花将司机瑶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500元,并出具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
瑶瑶辩称,李某的赔偿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遂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公共汽车司机瑶瑶赔偿李兰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72.52元。
谁受伤最深?拿出证据 维权到底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机瑶瑶带上医院出院证, DR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及当时住院病历等证据。把李兰花、李娟两人,也送上了法庭。
瑶瑶诉称自己在驾驶公共汽车期间,无故被两名被告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郑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二被告作出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原因,由于二被告的过错,给原告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无结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等共计10 000元整。
被告李兰花辩称:被告李兰花与被告李娟关系要好,被告李娟非车上乘客,而是碰巧遇见被告李兰花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李娟上前制止,并未动手,故被告李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兰花和被告李娟以瑶瑶为被告,向本院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李兰花、李娟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瑶瑶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李兰花、李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瑶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827.7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瑶瑶承担16元,由被告李兰花、李娟各承担17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负担部分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