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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强收三角钱“入厕费”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2009-02-23 15:21:17


案情:1998106,原告葛锐在郑州火车站购买郑州至新郑的669次火车票一张(票号为33052441),候车期间因到候车厅厕所“方便”,被郑州火车站强行收取三角钱的入厕费。原告葛锐认为郑州火车站向其收取三角钱的入厕费属不合理收费,于19981028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分局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退回收取的三角钱入厕费。郑州铁路分局提出反诉,认为葛锐不断利用新闻媒体纷纷对此案进行报道,导致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到郑州车站高架候车室入厕不购票,进行无理纠缠,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形象,影响了被告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要求葛锐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

审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分局收取原告葛锐三角钱的入厕费,属河南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批准的收费项目,为合法收费行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未造成被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了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郑州铁路分局的反诉请求,认为被告郑州铁路分局的反诉请求不具备反诉的实质要件,并裁定驳回被告郑州铁路分局的反诉。

评析:虽然本案早已尘埃落定,收取乘客“入厕费”的做法也已作古,但留给人们的记忆则是深刻的;尽管本案诉争的“入厕费”只有区区三角钱,但它体现的社会进步意义却是巨大的。从法律层面上看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适用以及合同的附随义务等。一方面,就法律适用而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法规作出驳回原告葛锐诉讼请求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从合同的的附随义务来说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分局收取原告葛锐入厕费的做法又存在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不符之嫌。原告葛锐1998106购买郑州至新郑的669次火车票,已与被告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作为铁路运输合同的承运方,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分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义务既包括将葛锐安全、准时运送达目的地新郑,也包括为履行该义务提供必要的候车、上车、下车、出站等相关配套服务,其中,为乘客候车提供人性化服务,在候车厅提供厕所便是其中一项,故葛锐购买的车票价格里既包含将其从郑州运送到新郑的运费,也包含提供包括候车服务在内的相关服务费用。被告强行收取原告葛锐三角钱“入厕费”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实质。就人类文明进程的角度而言,本案三角钱“入厕费”的诉争,体现的是社会文明构建中人性化服务问题,折射出的则是其背后隐藏的利益取舍,伴随人类文明进程的每一步,人性化服务孕育而生往往意味着提供者某种利益的失去和社会大众利益的增加。文明进程不是凭空而来,利益的取得需要奋争,需要将这些利益上升为权利,将民众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巩固,这都有一个量的积累和质的变化过程,既需要先驱者为权利而斗争的维权行为,又需要个案中的司法肯定,更需要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文明之路漫漫兮而修长,尚需要全社会共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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