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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法院和解执行两起涉及退伍军人安置的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时间:2011-06-30 16:50:38


        6月23日,因退伍安置发生纠纷的李发升、郑家龙终于领到了补偿款各10万元,当事人双方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主动调解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十分满意。

       二申请人均于1994年12月1日入伍。其中郑家龙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郑州市支队服役,1998年12月1日退伍;李发升在中国人民信息工程大学服役,2006年4月1日退伍。2006年8月16日,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给二申请人开出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将二人安置到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工作。但被执行人拒绝接收二申请人。2008年4月15日,二申请人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18日以二申请人不能提供与被执行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等为由下达了郑劳仲不字(2008)第74、7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二申请人遂诉至二七区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判令:一、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郑家龙、李发升安排工作或自2006年8月16日起每月支付二人生活费各1395.67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郑家龙、李发升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账号;三、驳回原告郑家龙、李发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郑家龙、李发升向二七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6年8月10日至2011年4月10日期间的生活费等共计76167.52元,我院立案受理。因本案涉及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信访等不安定因素,执行局将两案交给执行一庭副庭长郑宏辉办理。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是中央企业驻豫事业单位,涉及军工秘密,历年来均是由郑州市民政局安置复退军人,对二七区民政局向其安置复退军人的行为不能接受,因此对本案执行存在较强的抵触情绪。承办人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到被执行单位上门协调沟通,终于使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而萌发了调解意向,最终做出愿意一次性解决两案纠纷的决定。与此同时,承办人多次向二申请人做调解工作,指出因双方已经发生纠纷,被执行人不可能安排二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劝导二人放弃不切实际的请求,最终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补偿费了解本案纠纷的方案。6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以(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107、1108号判决书为基础协商处理;二、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00000元,上述款项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判决书判令的权利;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6月22日,二申请人终于领到了应得的补偿款。

        至此,两起涉及退伍军人安置和中央企业驻豫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彻底化解。

        简讯:市委政法委督导组到二七区法院检查指导督办案件工作。 6月29日上午,市委政法委督导组组长李金山、副组长王和平等一行三人在二七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爱云的陪同下,到二七区法院检查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督导组一行逐案听取了我院五起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并对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提出要求。

责任编辑:f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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