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虽有前科,却因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不被法院按累犯处理,成为该院少年庭所办少年案件中新法规受益第一人。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92年2月10日,2007年2月11日曾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伙同赵某、刘某某等六人在本市二七区一饭店准备吃饭时,与正在吃饭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在没有任何矛盾的情况下,用钢管和凳子随意殴打四被害人,并致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右小臂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1年5月17日二七法院少年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原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该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有可能按累犯处理。而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的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不按累犯处理,由于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前罪及本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累犯。在量刑时,法院考虑到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已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及曾有过犯罪前科的情节,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案中王某某的前科不被按累犯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