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苑文化 -> 调查研究

责令退赔不宜表述于刑事判决书的主文

  发布时间:2009-02-23 15:01:41


刑事审判中,有的法院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将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被害人若根据这一生效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法院陷入两难的境地:若依此申请予以立案,执行人员则会面临着无法可依、案件无法执结的尴尬局面;如果法院不予立案并强制执行,则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将丧失殆尽,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郑州市中级法院宋应红和二七区法院郭洪涛认为:造成这种两难的情形源于对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偏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该条对犯罪所得的财物,作出了追缴、责令退赔两种方式的处理。追缴的对象应当限于犯罪所得的现存财物,对被告人已将被害人合法财产处置,原物已无法追回且案发后未退赔的,则责令其退赔。追缴是司法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是它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主动实施,追缴后发现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予以返还,其余财产上缴国库。而责令退赔的责令,按字面解释,为督责他人完成任务之义,与判令退赔不同,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能否退赔,最终还是看被告人是否主动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按照该款规定,被害人是不能直接依据责令被告人退赔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能另行起诉。有鉴于此,笔者建议:责令退赔不应表述在刑事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如果必须在判决书中出现,可在说理部分加以表述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70517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