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同住儿子啃老,父亲含泪起诉要求搬走

发布时间:2020-07-24 10:30:31


    80多岁的老余退休前是医科大学的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因其贡献突出,2004年大学按政策为其分配了干部保障用房,但由于历史原因,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老余的二儿子阿明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与老余共同居住。阿明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无责任心,长期对母亲恶语相向,家庭矛盾越来约多,对此老余多次向大学保卫处及派出所求助,阿明仍不思悔改。为此,老余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明一家搬离住所,并支付自2015年至搬离前的占用费。

    阿明夫妇辩称,该住所是老余夫妇婚后所分配的,两人对房产享有同等权利,其母亲不同意让其搬离,且老余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不能要求他们搬离。关于占用费,该房产禁止租赁,因此不能收取费用。即使收取费用,因其只使用了一间房,不应收取如此高的费用。母亲并无老年痴呆症,其并非是造成母亲身体状况差的原因,并且与老人同住还可方便照顾父母,让父母享受天伦之乐。

    老余基于自身身份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权,依法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老余作为占有人,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阿明作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间,不仅未能尽到陪伴、照顾的义务,反而因缺乏沟通和关心,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多次报警寻求帮助,可见阿明夫妇在房屋居住生活,已造成老余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

    综上,老余要求阿明夫妇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占用费问题,因此前是经老余同意居住的,故对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阿明夫妇在60日内搬离房屋。宣判后,阿明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新的证据,证明生活中父母离不开自己的照顾,指责老余只考虑自己的心情和感受,不顾他们小家庭的规划。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亚男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629296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