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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人民群众及 申请执行人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8-06-04 10:20:32


    广大人民群众及申请执行人:

    大家好!

    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需要正视的问题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执行不能”问题。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没有执行可能性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某些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执行不力”称之为“消极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情形。请您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

    针对“执行不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各级法院的执行行为。您不妨一项项地去对照:

    1、您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财产或线索,执行法院不调查、不核实; 

    2、被执行人财产权属明确而不冻结、不查封;    

    3、已查封的财产依法可以处置而不处置;    

    4、被执行人依法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而不纳入也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5、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犯罪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要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您可以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纪检组反映。对“执行不力”问题,二七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对于“执行不能”,您就要理性思考和对待了。因为事实上,您的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并且该风险一直伴随之后的全过程。例如一笔借款,从您将款项借予他人在取得借款收益的同时,本身就隐藏了交易受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为了保障您的债权实现,您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您应主动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等。换句话说,您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除了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外,还取决于您自己积极规避、防范风险的能力。须知,法院强制执行的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提供给权利人的一种公权力救济方式,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因此,一些债权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现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法律现象,这是应当由您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此类执行风险不应由法院承担。

    因此,无论是正在申请执行的您,还是未来某一天会成为申请执行人的您,须知胜诉后仍有风险,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同于权利必然实现。您不仅要正确认识到法院执行工作的局限性,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还需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我们的工作,需要您的密切配合与主动协助,否则,法院依职权无法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或者线索而导致“执行不能”,后果只能由您承担。

    在此,我们也庄重承诺,我们将依法用足一切强制执行手段,尽最大努力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您能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与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责任编辑: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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